APP下载

浅议中国古代道德对现代私法自治的限制
——以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

2018-01-22马瑜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马 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始终在“惟法”和“惟德”之间摇摆不定,古代统治者一直坚持“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在对国家进行治理时,道德占据主要地位,法律只是道德的附属。法与道德的结合是中国法律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中国的法治有着根本的影响:使法律的技术化在中国长期以来无法形成,从而使法律始终徘徊于伦理的框架之中,因此,我国法律至今仍带有一定的道德色彩。

民事权利以平等、自由为特征,故古代道德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自由、平等的民事权利的限制上,限制的对象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等,这些在现代法律中被统称为——私法自治。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商事制度、物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遗嘱继承制度上。而由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与人身紧密相关,故其受道德的影响更为深远。

二、古代道德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体现

我国古代的封建统治延续上千年,整个社会崇尚皇权至上的理念,等级森严,个人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受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多以道德的方式限制个人自由,以维护皇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一)商事制度

首先,在市场管理方面,秦律体现了一定的商业道德观念。如规定“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①指布的质量不合格,长宽未达标准,则不得流通。其次,在交易规则方面,规定商品买卖时,应系木签明码标价。……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