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2018-01-22饶媛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饶媛嗣
(571158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因中国特殊国情以及集体审议和决定案件审议结果的审判模式两个方面的影响而一直未能实现。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概念
所谓主审法官责任制,即主审法官通过独立行使裁断权来完成其承办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对最终办案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负责,该制度的运行真正体现出了“谁办案谁负责”的精神。
二、法官责任制发展及其必要性
(一)法官责任制的发展
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至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范审判法律文件出台的萌芽期。第二阶段为两个司法文件的出台后,此时错案已不再是追究法官责任的主要依据,同时还对法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了考虑。第三个阶段为对追责的时限予以了明确,即“终身”。2014年,为进一步明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涵和作用,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运而生。
(二)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
第一,全面改善法官的办案素质的需要。法官代表人民法院实现了审判权的落实,保证其独立,就必须对法官的办案责任予以明确,做到责任到人。
第二,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构建主审法官责任制度不但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还能够有效抵御来自外部的不正当司法干预。
第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办案法官在法院行政化运作框架下单单是案件审判流程中的某一环,其权利和责任长期未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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