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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2018-01-22朱宗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规则

朱宗龙

(730070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 甘肃 兰州)

一、好意同乘规则适用的依据

好意同乘在侵权法学理论上有所研究,但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损司法的统一。有的法院和法官完全不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所以直接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如李燕华、刘锋在《“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认为“减免好意同乘案车主责任的观点只能认为是出于对车辆保有者的一种同情,在我国并无现行的法律依据”;有的认为同乘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是明知有风险而搭乘,造成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失,如刘晓蕊在其《论风险自负对好意同乘利益失衡的救济》一文中认为同乘人明知风险的存在而自愿承担风险,运行人“对那些明知且自愿同意损害风险的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有的在司法实务中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的适用,多数法院都就此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认可好意同乘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现实生活中不乏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完全不认可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因为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完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应当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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