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与卫生法之概念比较与探析
2018-01-22董倩怡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董倩怡
(101100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
一、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的争议
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要法律法规构成的卫生法体系,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卫生领域法律的支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医疗卫生领域蓬勃发展。卫生、卫生法这一概念的传统定义为:保护人体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从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一传统定义已经不能适应医疗领域相关问题的处理,如医疗行为纠纷等。部分学者对于医事、医事法概念的阐述中包含了卫生法学,也就是卫生法学是医事法学的一部分。在世界上医疗卫生水平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大都采用了医事这一概念。所以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医事法取代卫生法,成为新的卫生领域法律支撑的大约可以概括为:卫生法学是医事法学一部分,使用医事法有益于与国际先进接轨。
但是从科学严谨的角度出发,以上给出的理由似乎并不能让人真正信服,所谓的包含关系缺乏科学的考量。要科学全面的说明医事法、卫生法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就要深入进去进行比较探究。
二、医事法概念的来源
国内学界引进医事法这一概念时,没有及时地给其一个清晰的概念,以至于到了现阶段,医事法这一词语的使用非常混乱。医事法其实是一个舶来品,日本就有这样的说法。对于其内涵和外延,日本的相关著作中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但是通读相关著作会发现,这些著作的内容全都是在阐述医疗过程中所引起的与医疗相关联的纠纷,其中包含了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医疗责任与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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