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某故意伤害罪看庭审实质化的功效
2018-01-22王素馨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4期
王素馨
(610072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年×月×日,本案被害人徐某驾驶轿车到被告陈某的汽修厂说要换机油,因被告陈某正忙,徐某在汽车修理厂转了一圈后驾车离开。随后被告陈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怀疑被徐某所盗,便驾车去追。为逼停徐某,被告陈某驾车多次追逐、撞击被害人徐某的车辆,最终导致被害人徐某的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树上,被害人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为一级伤残。案发后,被告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开车追逐被害人车辆,去找盗窃手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将被害人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且被害人徐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害人无证驾驶车辆并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
本案经过庭前会议程序和两次开庭审理,作为庭审实质化试点后的典型案例,本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庭审过程都是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因此本文以该案为例,分析案件审理过程,研究庭审实质化的实质功效。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功效
(1)庭前会议发挥了整理功能,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本案审理的程序性事项和主要实体问题,整理出案件的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有利于案件审理实现繁简分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