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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认定

2018-01-22顾荣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侵权人民商法债务人

顾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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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一些问题分析

1.1 构成要素

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和划分,要先分析侵权条件是否满足连带责任的法律解释,对事件中债务人是否存在违法并造成损害的事件,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在此事件中的因果的关系。上述条件中提到的内容是否构成连带责任的民事犯罪,还要对以下条件予以满足:①要求存在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②要求债务人之间具备无法分割的关系,纠纷事件中的客体物为连带责任种类物;③承担连带责任形式的法律约定要在当事人和法律下完成。

1.2 问题分析

债权人如果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则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是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的责任很难通过具体的对中法院的审理进行损害判定。因为侵权人在案件中涉及的过多的时候,原告无法提供全部的涉案证据,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判断共同侵权人责任。我国的民法和商法中对于此类侵权问题也没有详细论述,因而案件中共同侵权人数量过多,则无法参照相关法律条例,需再进行更高要求案件的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责任人对利益受损的情况对责任共同承担的形式则是对连带责任的定义。实际案例中,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轻重没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认定,只是对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2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认定的操作对策

2.1 明确责任认定与分类

民商法中在连带责任认定方面知识对责任人承担责任做说明,但是没有明确其中责任人责任份额比重的清晰界定,由此导致在认定中存在有失公正的操作,导致人们对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缺乏足够的信赖。在具体的操作中,甚至会因为侵权人数过多引发的判定难度高,连带责任认定标准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做合理的规定,由此来方便具体审理执行中的效果。一般情况可以由共同诉讼与部分诉讼两种不同状况,可以依据情况的差异做案件情况的分类,再针对不同类型做对应责任标准的界定。如果案件中涉及的人数多,一般会通过共同诉讼来进行,法院多进行共同诉讼审理,在债权人不做共同诉讼时,法院方面则不做受理。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进行部分诉讼的操作办法处理。

2.2 完善法制法规

要对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做更为清晰的界定,要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内容,让各项条款做更为清晰的界定。对于实际操作环节,制度本身缺乏绝对的完善性,因此要多做方向性的指导,对于实际操作的多种问题,需尽可能的减少模糊性的界定带来的操作不公正情况。实际操作中,案件的不同也会导致处理的差异存在,因此要保持制度本身的灵活性,避免笼统一刀切,实事求是的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的维护。

2.3 保护合理诉讼法律

要保证公正性原则,因此在制度范围的空间内,可以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应有的合理诉讼权利,具体审理诉讼的有关程序需要依照当事人情况来设计对应匹配的程序方案,由此来满足多样化的实际需求,保证推进层面的灵活性。要确保满足制度的核心精神,能尊重诉讼效益与应有的公正性,由此来做好制度层面的设计。在规则的制定上需要保证实事求是,能够落实到实际的操作方式方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在诉讼程序法有关规则设计中需要注重实体法的情况,让相关条件符合程序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2.4 提升责任追究强度

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不属于独立个人,连带责任中会有2个及以上人员,由此需要在实际的处理中保证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的实事求是性,做对所有相关债务人的有偿追究处理,确保合理合法的惩罚落实。需要做好债务人间的书面协议处理,对于惩罚标准做明确的认定说明,分清各自承担的内容,避免整体性惩罚下没有具体个人明确情况而导致执行无法操作或者操作困难。连带责任在认定与惩罚的具体处理上需要保持准确合理,要做好有偿责任的强化追究,提升法律监管方面的落实意识,提升法律本身的威慑下、权威性,提升人们对违规行为的防范意识。

2.5 注重诉讼时效性

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性存在一定不足,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无法让诉讼时效性得到落实。要明确连带责任人权利主张的归属问题,或者将其主张视为时效结束的原因,由此来保证司法执行层面的信誉度,减少纠纷问题。

2.6 连带责任归属处理

在实际的操作层面,连带责任实质上会有一定的倾向性,而具体的标准又非常的模糊。如果确定了当事人有关的连带责任,则不会对具体责任做细化处理,主要让责任主体做协商性的自我消化,对责任比例会相对灵活处理。虽然法院会依照有关制度来保证债权认定合法利益,同时解决有关的连带责任认定性问题。在连带责任错误方的处理中,容易导致相关连锁性反应,甚至干扰其诉讼关系。例如在连带责任主体中的债务比重与追偿有关情况上的判决就容易产生相关问题。因此,要做好责任归属处理,要做好法律条款的规定,避免模糊化处理,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让责任义务得到明确的承担与划分,减少追偿诉讼引发的其他问题,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由于诉讼引发的成本提升问题,让当事人得到更加满意的结果,节约社会资源。

3 结束语

综上可知,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作为保障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一大内容,已经经过了千年的变化,并逐渐产生了自己特有的性质。但是在对连带责任进行探究之后发现,就目前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部门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引入更多的法律于责任认定之中、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和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等手段不断完善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使其能够更加有力地对人们的利益进行维护,促使社会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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