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防疫监管主体探析
2018-01-21柳长君侯向进彭泽俊
中国动物检疫 2018年3期
关键词:质量
柳长君,伍 敏,侯向进,彭泽俊
(1.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局,湖北武汉 430064;2.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 441022;3.宜昌市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局,湖北宜昌 443100)
运输环节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是基层实践的难点与盲点。难在其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监管依据等的不清,盲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推诿、扯皮而形成的监管“真空”,这容易给动物防疫工作留下隐患[1]。本文探讨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的防疫监管主体问题,从法律理论层面对基层常见的不同认识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各地参考研究。
1 关于运输环节监管主体的几种认识
1.1 认识一:监管主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分别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等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做出了相应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须附有并提供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运载工具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设立了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相应罚则。《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
1.2 认识二:监管主体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据2014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其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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