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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单位与种业企业合作存在的问题探讨

2018-01-19

种子 2018年2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种业科研人员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 山西 长治 046000)

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体现出多领域、跨学科相集合的特点,在相关技术领域和相关资源方面,一家企业和一家科研单位取得完全有优势可能性不大,种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更是如此。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农业科研单位与种业企业合作交流,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中已经提出,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1]。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同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挂职,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

2016年国家出台《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后,各省纷纷出台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在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用于奖励的比例比国家规定的都有所提高。相关政策的出台,大大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进一大批农业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开始更广泛更深入更紧密的合作。

1 科企合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1.1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农业科研单位具有人才优势、资源优势、仪器设备先进优势、基础研究优势等。种业企业有了解市场需求优势、市场销售优势、推广宣传优势等。双方合作使科研单位的技术、设备、人才等在生产实际中发挥作用,科研和企业的需求相融合,科研单位的资源和企业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形成互利互惠、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1.2 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种子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通过合作,科研单位的科研信息、科研水平、科研思路等带入企业,从而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提高创新效率,使企业的科研产出在市场上不同于别人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风险大大降低。同时,通过合作,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科技前沿动态,接受科研科学、严谨的理念,及时调整自己的科研和创新目标,有针对性地增加科研投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1.3 提高科研单位公益性服务能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服务社会、服务关系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科企合作让科技人员走出实验室,走出办公室,走进基层接接地气,锻炼培养一批既能搞科研又会服务“三农”的科技人员,有针对性的提供科技服务。同时也推进科研面向生产、面向需求,为农业科研延展空间、搭建平台,促动科技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主动为新时期的“三农”工作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 农业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的现状

2.1 农业科研单位的现状

全国农业科研机构1 100家,涉及种植业的科研机构就有636家。山西省的农业科研机构40家,涉及种植业的科研机构27家[2]。我院在全省9个市下设26个专业研究所,有一半以上的专业所在做玉米、小麦、大豆、棉花以及经济作物品种的研发工作。“十二五”期间,全院鉴定科研成果129项,其中12项达国际领先水平,76项达国际先进水平。246个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认)定,占全省审定品种的48.7%[3]。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国家审(鉴)定和省级审(认)的品种,除一小部分玉米新品种和小麦新品种转让外,多数科技成果闲置,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

2.1.1科技人员思想不够解放

科研单位的育种人员一般不愿放弃事业编制稳定待遇,难以向企业有效流动,这就严重制约了种业科企合作的发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3年创业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3年时间期满后怎么办?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也会影响科企更长远纵深发展。

2.1.2基础研究经费不足

“十三五”以来,国家对农业科研单位应用研究方面的经费减少,基础研究经费也不多,知名科研院所经费尚可,多数科研院所基础研究经费不足,品种选育工作不能有效开展,沉淀了大量科技资源。以我院为例,育种工程项目4年12万元,每年3万,对一个育种课题来说是杯水车薪,在应用研究方面投入的资金和精力有限,如果没有其他项目经费支持难以为继。

2.1.3品种同质化

无论国家课题还是省级课题,科研人员承担的品种选育相关的科研项目以完成合同任务和结题验收为最终目标,导致大量研发创新急功近利,造成审定品种大量同质化,新品种没有新突破。

2.1.4缺乏市场导向

论文是科技人员晋升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在现行体制下,基础研究项目发表论文是必选指标,大多科研人员以发表论文为导向,缺少以生产为导向的创新动力。很多科研成果与市场不相适应,被束之高阁,成为"锁在铁皮柜里的成果",与此同时种业企业又在苦苦寻觅新品种、新技术[5]。

2.2 中国的种业企业的现状

经调研,中国种业企业从2011年的8700多家,到2017年减少到3293家[6],减少了近62%。山西省在2011年种业公司260多家,到2017年注册3 000万以上的28家,减少了89%,如果含纯销售公司在内有132家[7],山西减少了不到一半。整体看种业企业还是多、小、散的状态,种子企业的基础薄弱,部分企业即使建立了研发机构,也很难招聘到科研单位的高水平育种人才,缺少技术(品种)支撑[8],造成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弱、创新能力差、效益产出低等缺陷。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新的育种手段的增多,新品种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品种的推广应用周期也大大缩短,种子企业科技创新的难度越来越大,投入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9]。山西的几家种业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研发团队,科研经费也逐年加大,受育种研发机构的条件和能力限制,研发人员和资源的匮乏,导致审(认)定的品种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广适品种少,很难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急需寻求与农业科研单位合作,用科研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科研成果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坚强后盾做保障,使自身稳定快速发展。

3 科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6 年新《种子法》颁布并实施,对农业技术的持续创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17 年《同一生态区的引种备案制度》,绿色通道,联合体等制度实施,主粮作物品种数量井喷。2017年公布的国审玉米品种就有171个,其中10个品种是科研单位独立审定,占6%。144个品种是公司独立或者公司联合审定,占42.1%。17个品种是公司和科研单位联合审定,占10%。从表象看近几年种业企业的科研水平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得到大幅提升,审定的品种占了近一半江山,其实不然,大多品种还是科企合作的产物。虽然多数种业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以不同形式进行了合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3.1 不能形成统一的思想观念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国家对种业科研投入大部分集中在育种环节,其基础性研发不足13%[10],科技人员需要研究经费来支持研究和缓解经费压力,新品种的形成要经历复杂漫长的过程,而种业企业实力弱,需要科研扶持,需要新成果(品种)来开发推广,目的和观念上存在差异,要形成以科研单位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需要一个过渡期。

3.2 不能形成牢固的合作关系

品种的选育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殊性、双方种质资源的相互交叉使用、科研人员的不稳定等因素,再加上科企合作的引导性政策出台较少,缺乏相应的约束力,造成很多合作关系较松散,由此在"诚信"上导致出现一些问题。由于一但出现诚信问题,科企双方都很难维护自身权益[11]。

3.3 不能形成持久的合作伴侣

种业企业在服务农业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多数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重,希望快出成果,在合作一段时间后合作项目没有取得实质进展,达不到预期,新品种创新没有新突破,积极性就会降低,就可能中断合作;而农业科研单位多年来的育种项目大多为国家投资,创制的种质资源、产出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人员也有顾虑,要实现科企合作,与主管单位管理的关系没有理顺,再加上科研单位人员的调整,建立持久的合作伙伴难以实现。

3.4 不能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农作物新品种的开发推广环节多,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科企双方的合作效益要靠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在利益的划分上很难按照双方的约定兑现,最终导致合作双方矛盾加深。

3.5 不能形成一个高层次的合作关系

大多数种业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不是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仅仅是一个项目或者一个品种的合作。种子企业的投入看其投入的回报如何,成果的推广应用受自身的创新性、适应性、农业的生产模式、产业的发展动态、气候和自然灾害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从而影响到到新品种的预期开发前景。再就是目前很多种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还处在相对较低水平,很难对科企合作做出有计划的长远判断。

3.6 不能形成一个规范的过程管理

农业科研单位新品种选育以及配套栽培技术的研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而多数科企合作的时间一般是3—5年,在这么短的合作时间内出一品种是比较难的。即使在合作期间产生了成果,其实是科研人员用国家投入的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而形成的积累,如果作为合作的成果,企业要分享,科研单位和人员也要享有知识产权,因为要报奖、要升职称,这些问题达不到妥善解决就会产生意见和纠纷,直接影响科企双方合作进一步发展。。

4 解决科企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如何加快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种业企业的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加快推进种子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使科研成果尽快变为生产力并产业化。解决种业企业品种创新能力弱、商业化育种机制尚未形成、玉米优质高产品种大面积推广力度不够、新品种选育处于低水平重复状态的局面,使种业企业在应用成果的同时,既能服务广大农民、服务社会,在扩大运行效果时自身又能达到快速发展,多年来科企双方都在积极寻求最佳合作模式。

早在2014年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实施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其核心正是通过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科研和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企业科研“能力弱”等问题。李克强总理2015年7月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时强调,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强调“要让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4],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成果转化法”以及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等,都为科企合作指明了方向。一系列政策法规 ,旨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农业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合作奠定法律依据。

4.1 科企合作的模式

2012年11月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在北京召开了种业科企合作推进座谈会,公布了我国科企合作的五种模式,分别是“共建创新平台”、“协议约定任务”、“企业注资入股”、“科研单位组建联合体”、“科研单位整体并入企业”[14]。这5种合作模式合作的基础上演变出一些其他的合作方式。诸如通过委托研发形式选育出的品种通过审定后,由企业进行开发;单品种或者多品种定向合作,利益分成;种业企业全额投资,和科研单位约定任务;购买组合或品种,按照审定级别或销售量给科研单位提成;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盟,对若干作物、重点技术等进行重点研发等等。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合作模式很多,但任何方式方法,合作双方都有一个磨合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信任过程。

4.2 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科企合作研究的法律体系,科技工作者和种业企业要在分散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寻求最佳合作方式,这就需要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条例”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正确方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4.3 掌握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紧密衔接,严格把握政策底线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正确把握地方和国家政策的衔接,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激励、相关岗位管理评价、科研人员流动等重要内容上,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越底线,不碰红线。

4.4 正确处理成果处置和收益回报的关系

在最大限度释放科技成果处置分配权,科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措施和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双方人员的积极性[12],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科企双方要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深入基层发挥自己的长处开展科技服务,为三农服务,企业获得利益后把回报社会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三农发展,各尽其职,进而促进科企双方更深层次的合作。

4.5 着眼长远,多层次合作

农业新品种的选育与产业化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某个新的种质资源的利用、发掘创新可以产生系列成果和品种。作为企业,不但要和专业性强、技术雄厚的大的科研院所和知名专家的合作,也要和基层科研单位、普通的科研育种者、个体育种者甚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最基层的单位和个人合作,他们最了解农业生产中急需的品种和技术方面的问题,科企合作能解决生产中急需的技术,就是抓住了"商机",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机遇。科企合作要着眼于长期的发展,但也要根据市场和现实的需求开展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合作,双方共克时艰,共赢商机,以获取最大的合作效益,共同发展。

4.6 加强科企双方的人才培养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定期组织科研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各种交流会、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实现信息、技术、观念等各方面的交流和共享,在学习中共同进步,在交流中增进沟通,将更好地激励双方人才能力的发挥,既对人才进行了培养,也增进了双方的感情,精诚合作,为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夯实基础,最终实现合作的最大成效。

4.7 注重过程管理,巩固科企合作

科企双方都本着为对方着想,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利用自身的优势同合作企业协同申报“育繁推一体化”项目,早出成果,出大而好的成果,并且把严谨的科研作风带到企业,按科研单位科技档案的要求,注重实施项目的过程管理,每年都要召开专门的项目进展分析研讨会,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最终增强企业的科研实力;企业员工发挥自己的基层经验、了解农民急需的技术等优势,把在基层遇到的问题、实施技术的难点等信息反馈给科研人员,让科研人员全面了解基层所需,为项目的立项、技术的实施、方案的调整等提供依据和条件。双方各自利用自己的优势,真诚为对方着想,将合作过程的每一次交流、研讨、学习等形成《备忘录》,明确双方的职责,确定每一段工作的重点,把各种管理工作做细、做好,实行规范的管理,才能巩固和加强科企合作。

参考文献:

[1]李炫丽,袁国保,王世才,等.种子企业开展科企合作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种业,2013,11:1-6.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4-02-20.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经济周刊》,2017-10-30.

[5]江娜,宋修伟,赵洁,等.一场农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综述.《农民日报》,2016-7-25.

[6]2017年中国种子行业发展概况分析、发展现状分析及行业竞争格局分析.《中国产业信息网-农林牧渔-粮食种业》,2017年2月15日.

[7]贠娟绸.山西种业的一份“CT报告”.《山西经济日报》,2016-08-15.

[8]张锡铭.科企联合打造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J].农场经济管理,2012,10:31-34.

[9]肖力伟.科企合作是种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民日报》,2013-05-27.

[10]柴玮.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种业发展[J].中国种业,2013(1):1-3.

[11]袁国保.科企合作助推种业发展.国际种业网,《网络(http://blog.sina.com)》.

[12]刘和平,罗继春,阚天君,等.种业科企合作的实践与探讨[J].山东农业科学,2011,11:122-124.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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