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专家参与还是公众参与?
——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主体的一项经验研究

2018-01-17顾江霞

社会工作 2017年6期
关键词:问责公民专家

顾江霞

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被视为革新政府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供给优质社会服务的一种治理工具。但由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使用的经费通常来源于国民税收或彩票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公益慈善基金等形式拨付,故国民对政府所购买的社会服务服务质量及经费使用尤为关注。不少地方政府通常采用直接评估、第三方评估、由政府官员及第三方评估联合评估等方式对所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应地,问责主体呈出多元化的特点,比较常见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官员及其聘请的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的专家团队、独立身份的专家、服务使用者,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一般公众。那么,在评估过程中,不同的评估主体的权利及约束有无异同?是否会影响到评估结论?评估作为回应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责的一种手段,是否能够满足问责要求?

本文聚焦于评估过程中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两种形式,采用案例分析法,分别选取政府购买服务立项、实施、结项三个阶段的评估案例,对比评估过程中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的动力、渠道及规则或相关约束、效用。而且,透过当前社会服务发展阶段评估主体的发展,进一步反思政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网络形成的可能性。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本文所指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又称“服务外包”,是指各级政府独立或联合起来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福利服务(莱斯特·M·萨拉蒙,2016),包括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团体提供的服务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儿童青少年、妇女、低收入者、残疾人、家庭、社区等提供的福利服务,这些服务的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或政府为主的注资方成立的基金会资助。

现时比较常见的政府买社会服务类型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和社会服务岗位①此处界定是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概括出来的。比如,在深圳、东莞等地,政府在民政部门、妇联、残联等单位,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标,由中标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派出岗位社工到特定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在广州,比较典型的是各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由当地政府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由政府召集专家制定服务项目运营标准,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标,由中标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建项目团队,实施为期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服务。。社会服务项目,通常有明确的项目实施对象、实施团队、目标定位、项目产出量和成效要求、结构化的经费预算,有明显的项目生命周期特点。社会服务岗位,一般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薪酬待遇、任职考核标准等。专家参与较多的是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项的评估工作,以专家身份在一定的规则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专业判断,以此回应社会问责;而公众参与较多是被动参与,现时较多是服务对象评价,较多作为专家判断的参考意见。

(二)评估与问责

问责是指在任何情境下,执行权力的个人受到外部机制,以及某种程度的内部规范的合理规制下,回应外部或内部提出的问题,以考察权力拥有者及实施者是否承担适当的责任。问责主体可以是任何关注社会服务开展情况的个人或团体。评估则是评估主体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依据评估原则或评估标准,对社会服务的必要性、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判断(陈锦棠等,2008)。

对于社会工作服务来说,常常通过评估来回应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责任问题(即问责)。也就是说,通过专门的评估活动及评估报告,政府试图回答一个问题,即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政府是否为公众做了一笔“好”的交易。评估主体与问责对象有时是重合的(比如政府同时作为评估者和所评估项目的出资者),有时是交叉的(比如政府指定或委托政府官员参与评估,但评估人员不完全由政府官员组成),有时是相对分离的(比如政府出资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评估)。

(三)公民参与途径、层次

公民参与途径可以涉及从某一端的单向信息传递到多元参与者之间共同对话的一个连续统一体。有学者将公众参与的阶梯分为:操纵,引导,告知,咨询,劝解,合作,授权,公众控制(Sherry Arnstein,1969,转引自莫邦豪)。丹哈特夫妇认为,真正的公民参与途径可以促进公民与公共官员之间的协商,以便不同规模的群众可以在面对面的背景下和电子背景下培养与达成共识。公共官员可以包括并吸纳公民参与决策过程并且可以在决策的各个阶段与他们合作,其中包括在决策的执行和评估阶段与公民合作(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B·丹哈特,2016)。

公民参与,因“公民”指称的泛指性、抽象性或笼统性,较多是在一定规框架下以不特定群众的方式来参与政府社会服务问责,从与政府所购买服务的利益相关紧密程度来划分公众,依次为:(1)处于核心的直接受益或受损的服务对象个体或其团体,比较常见的是服务对象投诉、参与服务满意度调查;(2)服务对象所在的互助团体及其他公益性团体,这个是以公众社会组织的形式对服务项目发表意见;(3)社会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比如参加以征求服务管理及评估相关意见为目的的座谈会、倡议行业发展自律的公开信、联合签名等;(4)其他更宽泛的民众,通常是作为被宣传的对象存在,比如政府主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社会服务认知度和接受度、美誉度向其做不特定民众做宣传。

公众参与的层次,见下图所示:

图1 公众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责机制之公众参与主体层次划分

二、相关文献回顾

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经过强调控制和管理的传统公共管理阶段、政府着力发展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阶段、强调协调和合作的新治理阶段,也越来越注重基于公民权的公民参与,并发展出具体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估模式。在公共管理学中有研究关注公共决策过程专家参与,但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问责中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的研究,较少有文献论及。然而,当代新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均强调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一)新治理理论中政府购买服务对政社关系的影响

新治理理论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治理工具看待,以期改善政府治理的成效。19世纪70年代,不少国家及地区借鉴企业思维,通过民营化等各种手段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率,并提出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2001年Salamon提出“新治理”理论,将服务外包视为政府新治理的一种工具。新治理理论把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管理的分析单位从公共机制及单个公共项目转变为政府用来实现公共目标的工具,将关注重点从层级结构转向组织网络,通过网络中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来解决公共问题;协商和说服务取代指挥和控制。由于新的公共行动工具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下放给非政府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因此带来了问责挑战(莱斯特·M·萨拉蒙,2016)。

有国内学者认为,我国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供给创新,有利于革除既有体制的顽疾,以达成政府公共服务的优质性、公共性和公平性。王浦劬认为应放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总体下认识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促进了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治理发展。但也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与“信”有待进一步落实、评估机制亟待建立(王浦劬、郝秋笛,2016)。黄丽华等(2014)认为,社会协同治理既是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也是社会内部的自我联结与充分互动,政府关注与社会自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建构,要重视社会资本的培育,而社会多元组织和公民个体是多元权力中心的组成部分,需要共同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中。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中公民参与和公民责任的学说

珍妮特·V·丹哈特和罗伯特·B·丹哈特夫妇(2016)提出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要提高公民权的重要地位和中心地位,并且把公众视为负责任的公共行动的基础;负责任的行为要求公共行政管理者与他们的公民互动并且倾听他们的公民同伴互动,要把他们的公民同伴视为一个民主共同体的成员,而非顾客。在公民参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研究中,有研究小组认为,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扮演6种角色,即顾客、所有者或股东、问题的提出者、联合生产者、服务质量评估者、独立的结果跟踪者(Citizens League Team,2003)。约翰·克莱顿·托马斯(2012)认为界定公民参与的适宜度取决于最终决策中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之间的相互限制。对政策质量期望越高的公共问题,对公民参与的需求程度就越小①约翰·克莱顿·托马斯依据公民参与及影响力的程度不同,将管理者决策模型分为五种,分别是(1)自主式管理决策,即管理者在没有公民参与的情况下独立解决问题或者制定决策;(2)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即管理者从不同的公众群体中搜寻信息,然后独自决策,公民群众的要求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得到反映;(3)分散式的公众协商,即管理者分别与不同的公众团体探讨问题,听取其观点和建议,然后制定反映这些团体要求的决策;(4)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即管理者与作为一个单一集合体的公众探讨问题,听取其观点和建议,然后制定反映公民团体要求的决策;(5)公共决策,即管理者同整合起来的公众探讨问题,而且管理者和公众试图在问题解决方案上取得共识。。

不难看出,我国学者一般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视为我国政府革新的一种手段,并以此重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购买服务的政策运行及成效监督方面,国内学界关注到评估机制,但缺乏对评估机制形成与发展的系统梳理,更不用说从公众参与(包括直接利益相关者如购买服务的预期受益者、一般公民或纳税人或其他关注者)的角度来反思评估机制。那么,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不同阶段,评估重点是什么?评估主体构成如何?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进行研究,采用参与式观察法了解情况。

笔者以社会服务评估专家的角色,于2011年至2012年参与H市早期社会工作人才建设试点项目评估②社会工作人才建设试点项目,每个项目政府出资20万元/年,因在当地政府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故不需要招投标,采用比对至少3家不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方案,来选择1家机构承接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街道家庭级别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政府出资200万元/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来选择1家机构承接;有的街道分为不同片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不同片区由不同机构承接服务。公益创投项目由当地民政局福利彩票基金会出资,但需要创投主体自筹项目经费的50%来完成公益项目。、2012年至2013年参与街道级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2016年至2017年参与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基金会开展的公益创投项目评估,以上服务项目均由政府或其出资成立的部门资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此外,2013年至2017年参与城市社区幸福社区创建评估、“三社联动”试点社区建设评估,但这两大评估项目是针对社区创建主体(通常包括多方社区行动者,不局限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评估,不同于政府直接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故只作为本文的参照案例,其目的在于加深笔者对当前社会治理情境的理解。

四、政府购买服务之评估主体构成: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的引入

从纵向上来看,在社会服务发展不同阶段,政府的问责意识和能力不同,相应地评估的重点不同,评估主体构成也有所差别。在不同阶段,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有所不同。从横向上来看,评估相关政策基本要素构成不同,评估制度本身的发展制约着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程度及效用。

(一)评估机制发展不同阶段评估主体构成的变化

纵向上来看,评估机制是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探索期、形成期和发展期,如表1所示。在探索期,政府部门通常借鉴传统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来观察政府购买服务成效,从社会治理创新管理的角度来考虑是否继续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主体由政府官员及其委托的评估组织机构自身承担。在形成期,政府部门逐渐形成问责制度,如服务监察条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估办法等,评估主体逐渐转移至第三方评估,而第三方评估主要是由专家参与来实施。在发展期,评估成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评估也逐渐成为常态。但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及参与效能感有待进一步完善。最后,在未来的政策变迁方向上,希望通过倡导公众参与评估,促进以公众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发展。

表1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同发展时期评估主体构成

(二)评估相关政策的成熟度制约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水平

从社会政策要素来划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机制的不同方面,分别是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及方法。无论是专家参与还是公众参与评估,都有可能使评估面临“形式化”。

一方面,由于评估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评估模式及评估工具①就评估的具体技术来说,也发展出不少评估模式和技术手段,如政府购买服务之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平衡记分卡在项目评估的运用、各种评估模式(如形成性评估CIPP、过程逻辑模式LMP、充权式评估)等。相关内容见《第三部门评估与责信》,官有坦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专业化要求高,通常会引入专家参与。但是,如果问责是在封闭的行政环境下进行,专家参与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现实中评估实施主体的问责链条过长,“公民(泛指的社会问责对象)—政府(出资方、委托评估方)—社会服务机构(被评估方)—评估团队(评估组织方)—专家队伍(评估直接实施者)”,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极有可能损失或者不透明,这使得评估主体和问责对象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而且,由于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评估委托方及实施主体都不直接面对公众,但都与社会问责相关联。

另一方面,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看,评估主体多元化,因公众是由特定评估实施主体代替,如果公众对评估主体没有监督或约束的话,评估主体空心化或虚化;评估对象同时包括政府与承接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如果双方组织边界不清晰和对彼此组织资源依赖程度不对等的话,将影响到组织合作关系受到影响,从而造成评估对象模糊化;评估内容如果不贴切服务对象的需要的话,也有可能造成评估形式化,即无效评估。同时,需要考虑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不同地方情境。见下图。

图2 基于公众参与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机制构成要素

五、在政府购买服务评估中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过程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到,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责发展不同阶段,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问责的意识、渠道和规划有所差异。那么,“专家”和“公众”究竟是如何参与到问责过程中的?两者共同参与问责的话,参与程度有哪些组合?相互之间有什么影响?

(一)专家参与过程:专家身份的建构过程

个人的“专家”身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获得合法性。政府或评估实施机构往往依据自己的标准选择聘请特定的个人为“专家”。在个人成为“专家”过程中,“专家”来源、选择标准和维持专家身份的关系网络显得很重要。

1.“专家”身份的获得过程

“专家”来源通常有三种渠道,分别是高校、政府公务员、实务界资深人才。

一是专家来源于高校具有较高职称的教师,比如在社会服务界,高校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教师。“专家”的角色表现为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的社会服务项目评估专家、政府发起的基金会或群团组织发起的公益创投项目评估专家、特定社会福利政策咨询专家或政府智慧团成员等。政府或评估实施机构可以直接通过高校院系系统、行业协会或非正式关系网络寻找“专家”候选人,并要求“专家”人选提供个人简历、资质证明材料等,最终发放聘书,成为政府或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特定事项的“专家”。高校教师通常是外聘专家。

二是专家来源于政府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公务员。熟悉相关政策及业务、政情和民情的公务员不可多得,常常被政府决策部门或社会服务监督部门作为内部专家看待,一般不会发聘书。但是如果政府或评估实施机构聘用退休且退休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的政府公务员,一般会发放专家聘书。

三是专家来源于实务界资深人才,比如持有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其他条件也符合专家任职要求的人才。

2.对“专家”进行选择的隐性标准

对“专家”的选择标准除了“专家”候选人的专业能力、所在领域的经验、社会影响力这些显性标准以外,还有专家的稀缺性、专家价值观及利益追求与聘请方的契合性、专家利益关联性等隐性标准。

首先来看专家的稀缺性。当“专家”候选人稀缺,不同的聘请方所聘请的“专家”有可能是重合的。但是,如这些聘请方所开展的评估特定事项在业务上有竞争关系时,“专家”不能重合时,专家队伍构成及维系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社会服务发展初期,政府通常依赖“专家”开展专业服务质量问责,但政府面临的一个现实是,因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属于新兴领域,“专家”及其队伍也需要培育和成长。在公众对专业服务认知度和信息获取度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公众甚至难以察觉服务异常,这实际上给专家评估及社会问责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专家个人价值观、专业价值观及利益追求与聘请方是否“合拍”对于专家身份存续很重要。就“专家”的利益关联来说,专家立场中立性,并不代表专家从事评估及问责工作时利益是中立的。专家是否有机会被雇佣,被谁雇佣,劳动力价值(如劳务报酬)如何计算,这些直接影响到专家经济收入。不难理解,个人发展关系网络,经营和维持自己的专家身份,是有相当的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当然,如果专家要对被评估及问责的对象做裁决的话,基本上都会要求“专家”与被评估方或被问责方利益无涉,但是,公众往往容易忽视以下问题,即谁实际上拥有选择专家的权力,以及谁来规定专家参与评估的规则。

由此可见,专家角色期望具有多重性,表现在:聘请方对“专家”的角色期待、“专家”自身的角色期望、社会公众对“公众”的角色期待三方并不天然就是一致的。当专家身份承担者“去专家化”后,专家与普通公众并无二样,因此一个人即使成为专家,也要承担普通公民的责任,而不是利用专家身份误导民众。由此可见,“专家”可以是公众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天然就能够代表公众利益。这也是公众参与为何重要的一个原因。

(二)公众参与过程:公众组织化程度及公众参与力量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2010)将公民参与技术分为两类,分别是仅仅以获取信息为目的公民参与技术和以获取公民对政策的认可和接受为目的并赋予公民一定的影响权力。前者要求公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包括关键公众接触法、公民发起的接触法、公民调查、新沟通技术;后者通常把分民作为群体看待,目的是使公民对公共决策的认同形成集体意识或共识,主要技术有公民会议、咨询委员会、斡旋调解。当代公民参与还有五种新形式,申诉专员和行动中心、共同生产、志愿主义、决策中制度化的公民角色、保护公共利益的结构(约翰·克莱顿·托马斯,2010)。

从我国当前政府社会服务评估发展来看,公民参与较多是政府获取服务反馈信息为目的,即政府单向获取公民接触服务的相关信息,如服务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等。但是,随着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经费增大,有些公民意见领袖(如人大代表或政协代表等)在知晓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后,质疑经费使用合理性及服务成效。如前文所述,对于以个体形式接触社会服务的公众来说,按其与社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紧密关系来看,无论是处于核心的服务目标人群,还是外围未接触过社会服务的一般公众,较少有足够的动力和精力主动参与问责活动。而且,对于无组织的公众参与来说,公众内部意见的多元化,甚至有些意见是对立或矛盾。那么,谁能够代表公众意见?官方的公众意见代表与民间意见领袖的声音是否一致?会不会出现公众意见代表的“专业户化”,甚至“专家化”?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服务的普及及深入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的范围及深度将逐步扩大,特别以公众参与的团体出现,公众参与本身的力量及影响力将越来越突出。公众参与团体的组织身份获得、立场、对外的价值宣称与利益关联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同一公众团体内部意见以及不同公众团体意见可能存在差异性,这些差异如何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很重要。如何能够将公众参与导入到制度化参与过程来,即公民参与带来的冲突如果能够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化解,促进公民有序、有效、有力地参与评估,那么,公民参与评估将对促进政策公众认可度和接受度有很大的帮助。事实上,就政府购买服务评估中公众参与团体来说,存在多个公众利益相关团体,如服务对象互助或自助团体、社会服务提供者团体及行业协会、公众关注者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参与机会和参与力量有所不同,分别受到各自或对方的组织化程度、组织合法性、凝聚力、参与人数、与决策者距离、经费来源及限制等方面的影响,参与的机会及力量有所差异。由此可见,我国公民参与理论知识、政策供给与实践技术亟待发展。

(三)评估过程中专家和公众同时参与的类型划分

政府购买服务评估中,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往往同时会发生,但参与程度、参与技术有所不同。下图是根据参与程度高低来划分的类型。

图3 专家和公众同时参与评估的类型划分

上图对专家和公众同时参与问责的类型划分显示,专家参与的案例常见于政府需要专家专业知识对所购买的服务项目好坏进行判断,而公众参与的案例往往是通过制造社会舆论压力出现。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责比较常见的是,专家有限参与(低到中度参与)与公众象征性的参与(低度参与)。

从前述专家参与过程与公民参与过程来看,二者参与的渠道、机会和影响力显然有区别。对于专家参与来说,按照“专家”身份在特定的问责规则下作出符合专家角色期待的判断即可。专家参与往往需要公众信息作为判断的依据,这时公众参与对于政府和专家参与来说,仅仅是为了获取公众信息,公众参与是被动的。另一方面,对于公民参与来说,如果政府是为了增加公众对政策认可度和接受度,通常会采取信息公开、通过座谈会或网络征求意见、公开听证等方式,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但是,如果公众参与是源于公众希望改变政府的决策结果,那么,公众参与有一个主动动员的过程。当公众意识到自身利益(如经济利益、健康影响、道德感召等)受到影响时,公众为了增强行动力量,往往会动员其他公众参与,以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改变政府决策或优化社会服务供给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专家参与很有可能卷入公众参与中来。也就是说,公众、专家内部有不同的立场、利益关联、倾向,且公众、专家的意见也有可能根据形势的变化发生变化。这些增加了公民参与的复杂性。

六、超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责: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的目标是什么?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一方面使得社会福利产品供给主体出现多元化的格局,另一方面使得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评估有了可能性。相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说,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都是外部参与的形式。尽管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问责,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但是,这些外部参与扩展了政府决策参与范围和提高了公众问责意识水平。我国社会服务发展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思考在关注社会服务责信问题上,如果将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都作为公民参与的形式来看的话,公民参与评估的追求目标是什么?

新治理理论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治理工具,希望能够发挥其优势。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服务,而不是掌舵”,公民参与治理兼有规范性和工具性原因。从规范性角度来说,公民参与治理是“根据民主理想以及我们培养社区认同感和责任感的愿望。......与其说参与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倒不如说它本身就是目的。”公民参与“成功与否的评估根据就在于公民参与活动是否提高了对异议的接纳程度、增强了协同合作的力度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识。”从工具性角度来说,“有效的治理越来越需要公民积极持续地参与到规划、政策制定、执行和服务供给之中(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B·丹哈特,2016)。”这些对于我国公民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问责最终目的的思考极有启发性。

时至今日,面对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社会问题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日趋复杂化的现状,社会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公众接触的机会也越来越多,那么,专家参与和公民参与到社会服务政策运行中来,势必越来越普遍。多元化的社会治理网络逐渐形成,积极的专家参与和公民参与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在政府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超越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的现有限制的话,那么,政府在搭建公民参与平台和提高公民参与制度供给水平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1] [美]莱斯特·M·萨拉蒙主编,2016《政府工具:新治理指南》,肖娜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2] [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著,2016,《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官有坦等主编,2008,《第三部门评估与责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黄丽华等著,201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基于广州的经验研究》,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

[5] 芦刚,2014,《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制度、方法和战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 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B·丹哈特著,2016,《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 王浦劬、[英]郝秋笛等著,2016,《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研究:基于中英经验的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猜你喜欢

问责公民专家
论公民美育
致谢审稿专家
让事故问责生威
监督执纪问责如何“备豫不虞”
“滥问责”的6幅画像
对“数字脱贫”要问责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请叫我专家
十二公民
专家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