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
2018-01-13屈长勇余建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2期
屈长勇 余建波
摘要: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从刑法的规定看,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不同的主刑匹配了不同的附加刑,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主刑与附加刑具有对应关系。刑法第63条规定的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如果主刑在下一个幅度内量刑,而附加刑却在上一个幅度内量刑,就会打破量刑的一致性,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造成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的混乱。
关键词:主刑 附加刑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与陈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6月,陈某电话联系刘某并让其帮忙找一份工作,刘某遂叫陈某与自己一起贩卖毒品牟利,陈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2日,刘某问陈某能否联系得到毒品,陈某便联系其在广东的朋友曾某,得知曾某处有毒品,且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价格为50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价格为30元/颗,便将该情况告知刘某。后刘某决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刘某出资6000元,陈某出资2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后因曾某处只有7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故购买得7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100克甲基苯丙胺。后曾某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给被告人。2015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在得知毒品已经邮寄到后,来到快递取货点,当刘某在快递单上签完字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1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100克和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物质70颗(净重6.6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