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
2018-01-13曾令健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8年6期
曾令健
(西南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重庆 401120)
一、 趋势: 法学跨学科研究
研究方法之于学术探索,宛若罗盘之于航海,恰如渔具之于垂钓。“在素材与论断之间,往往是方法之价值得以展示的空间。”[1]132一位德高望重的学界前辈曾言及目前的学位论文质量普遍不高,却又难以提升。纵然先生的语态甚是平和,却令人颇为动容。笔者以为,这种现象背后势必有诸方面的原因,而研究方法可能是其中之一重要因素。以诉讼法学界为例,已有相当部分学者主张诉讼法与实体法衔接,强调诉讼法学与法理、社会学结合,呼吁立法与实践整合,倡导田野调查,如是种种。诚然,法学是世俗之学,乃经世致用之道。一旦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脱离或缺乏足够联系,则一方面实践抛却理论,另一方面理论偏离实践。
事实上,整个中国法学均存在反思研究方法之必要,且正在进行着此类反思。其中,“三阶段论”属于国内系统反思中国法学发展及其研究方法的代表性论述[2]3-5。“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之类型划分是否具备充分的逻辑自洽无关宏旨,其从知识社会学视角已对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及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刻的勾勒与大胆的瞻望。基于近年法学研究状况而言,以探讨当代中国社会及其法律实践为旨趣的“社科法学”的确正呈稳步上升之势。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法学流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则认为,21世纪以降的中国法学研究至少存在过经院式、批判式、实践式三种模式,遂扛起第三面旗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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