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足倒置”抑或“首尾不一”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旨的再考察
2018-01-13李育书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8年12期
李育书
(1.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2.上海市委党校 哲学部, 上海 200233)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其早期的重要政治著作,国内学界历来高度重视这本著作,肯定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认为马克思从此与黑格尔国家学说划清界限,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头足倒置”形象也由此定型。但是,如果仔细考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全部内容的话,如果允许黑格尔有一个自我辩护的机会的话,有些结论就不会那么简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并非完全批判,很多批判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原则批判,而是另有目的,这就需要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做一全面的考察。
一、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
黑格尔是近代重要政治哲学家,也是马克思许多思想的直接来源,要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有必要首先对黑格尔的思想有一个大致了解。总体说来,黑格尔政治学说中与马克思的批判相关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学说的逻辑体系
黑格尔是一位体系哲学家,“在所有的哲学家当中,黑格尔以最有体系性而著称”[1]173。他把哲学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个部分,其中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法哲学处于客观精神阶段,从《法哲学原理》来看,其法哲学分为三个部分,其中抽象法是第一个环节,道德是第二个环节,伦理是第三个环节,且是前两者的统一。而伦理阶段的第一个环节是家庭,第二个环节是市民社会,第三个环节是国家,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伦理的最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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