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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

2018-01-09吴钩

百姓生活 2017年12期
关键词:贱民户主户籍制度

吴钩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并禁止民众自由迁徙,“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居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通过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秦国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在争霸战中胜出。户籍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税征役,二是实现社会控制。历代王朝建立政权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统计、登记全国人口。

汉代:从私民到公民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年的仲秋,组织居民到县衙登记户口,并接受官府的验查,这个过程叫做“案比”。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与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然后,县衙将各户的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后再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经出现了,意为“国家的人”,与隶属于贵族的“私民”相对),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

2000年后,在中国西北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有徐宗的户籍档案。“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良民与贱民并立

在唐朝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还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团貌”,继承自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县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龄和体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歲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

包括“团貌”在内的户籍登记,每3年举行一次。因为有了“团貌”的程序,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特点。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账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

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换言之,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人家。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

宋代:按家庭财产多寡划分为不同户等

宋朝的户籍制度,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分为“坊郭户”或“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然形成。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多寡,将主户划分为不同户等。

按财产多寡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征人头税为主到以征财产税为主的转变,实行“以贫富为差”的“两税法”。上等户纳税多,下等户纳税少;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因宋朝实行募兵制(雇佣兵),国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从前的徭役是按人头摊派的,宋朝则出现了以钱代役的趋势,并且跟户等挂钩。从征人头税到征财产税,正是社会从中古进入近世的特征。

宋朝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在减弱。因为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宁静而安定的小农社会秩序已被打破,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很常见。如南宋初,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宋朝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新地方生活1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明代:职业户制度的建立与瓦解

宋朝时,农民抛弃田产外出经商,地方政府提出将这些田产收回,而受到户部的批评和拒绝。也就是说,农民的产权与经商权利,得到朝廷的承认。到了明朝初期,农民就没有这种择业的自由了,朱元璋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开创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户籍。

民户务农,并向国家交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类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

明初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淳朴、安静、井然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自由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职业户制度的松懈,商品经济的兴起,“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代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还是一直保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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