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刹车系统CCAR 25.735条款适航研究
2018-01-09YANGPeng
杨 鹏 / YANG Peng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 201210)
民用飞机刹车系统CCAR 25.735条款适航研究
杨 鹏 / YANG Peng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 201210)
介绍了民用飞机适航规章CCAR-25-R4最新版并与前一版本R3版在刹车系统主条款25.735条进行对比分析,详细解释了R4版与R3版的不同之处及更改原因,阐述了R4版735条的详细要求,提供了刹车系统的适航思路及符合性方法建议。最后进行了小结并提出了下一步目标。
刹车系统;适航;CCAR-25-R4;CCAR-25-R3;25.735;符合性方法
0 引言
对于主要承担载客用途的民用飞机来说,刹车系统与飞行安全息息相关。飞机在每次执行着陆或中断起飞时,都需要刹车系统安全、可靠、快速地从高速运动中刹停,否则飞机就有可能冲出跑道而导致机毁人亡[1]。因此,各国民航局(包括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前身为联合航空局JAA)和中国民航总局CAAC等)专门用三个条款针对刹车系统提出适航要求,分别是25.731条“机轮”、25.733“轮胎”和25.735“刹车”,其中731和733条款针对刹车系统元件,735条款针对整个刹车系统。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类飞机适航取证,保证其安全运营,国际上最权威的两家民航局FAA和EASA分别颁布了FAR 25部[2]和CS 25部[3]。在国内,CAAC于1985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简称为CCAR 25部,专门适用于在中国运营的民用运输类飞机的适航取证。其后随着国内外民用飞机运行经验教训不断积累和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等,适航理念和要求与时俱进,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2001年5月14日,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版,简称为CCAR-25-R3[4],成为之后几年国内新研制民机的主要适航规章,同时,国内民机研制在此规章的适航取证方面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