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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的“偏妻”身份考辨

2018-01-05孙玉荣

社会科学 2018年11期

摘 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偏妻”是指“不同居之妻”。汉初“偏妻”亲属与夫家产生亲属关系。偏妻在户籍登记时有“为户”和“别居不同数”两种情况,偏妻“为户”是“女户”的一种。“偏妻”与“下妻”的区别在于居住、著籍方式以及“社会身份”的不同,而非单纯“家庭身份与地位”的高低。“偏妻子”与“孽子”在傅籍时的排序依据其母的良贱身份,“偏妻子”与“下妻子”在置后时的次序反映了针对不同子孙时父权的差异。“为户”之“偏妻”的婚姻是女子父家在无子男承嗣情况下的一种延续后嗣的过渡性婚姻形态,其意义与“赘婚”类似,虽然偏妻之夫的身份明显高于赘婿,对偏妻子有家长权,并且还另有正妻。

关键词:偏妻;为户;下妻;孽子;偏妻子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11-0146-07

作者简介:孙玉荣,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江苏 南京 210097)

“偏妻”之名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其身份与汉代的婚姻制度密切相关。汉代的婚姻制度究竟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还是“多妻制”,“正妻”之外的女性家庭成员究竟是“妻”还是“妾”,目前虽存在争议①,但汉代男子有多个法律承认的配偶,“偏妻”乃其中之一当为事实。关于“偏妻”的身份,学界已有一定研究②,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即对“偏妻”的身份及相关问题作一考辨。

为论述方便,先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与“偏妻”相关的材料引述如下:

(1)《二年律令·贼律》:

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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