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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抢戏”太久,该回归本位了

2018-01-03张端鸿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培训功能学校

张端鸿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设置标准、审批登记、培训行为和监督管理等难点、痛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 《意见》的精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必须尊重教育规律,严守办学红线,从择校升学的“主角”回归教育服务的“配角”,校外培训辅导只能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教育存在培养和选拔两大基本功能。义务教育作为一种普惠性教育公共服务,应当保持低选拔性甚至零选拔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教育过程因选拔功能过强而导致在培养过程中的高压力。

1986年,我国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就已经做出了 “就近入学”的规定,但碍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一条无法真正实施。

从上世纪末开始,随着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越来越重,国家出台了素质教育政策。

2006年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又再次明确了 “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规定。随后,这项规定逐步得到了严格执行,重点学校、重点班也因此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尽管如此,一方面公办学校在历史办学积淀上存在校际差异,另一方面很多公办学校也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 “特色班”,以 “特色”之名行“重点”之实。再加上很多地方涌现了一批优质民办中小学校,在升学方面呈现明显优势。所以,公办学校“特色班”和优质民办中小学校抵消了“取消重点学校”和 “免试就近入学”的减负政策效应,导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选拔性功能仍然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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