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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新自然数观点证明费马方程

2018-01-02陆国勤

数学学习与研究 2017年19期
关键词:变数等式方程

陆国勤

【摘要】本文是从方程最基本的要素——系数、指数、函数加以观点创新来求得费马方程Xn+yn=Zn(n>2),若要X,Y,Z同为正整数,则只有Xn+0=Zn,则Y=0,故X,Y,Z无同自然数解.

我的新自然数观点——即对应变数,本文简称“变数”,那什么是对应变数?即已知自然数的高指数等式与未知数高指数方程有相同的系数链、相同的幂指数一一对应的自然数与自然数的关系被叫作对应变数,这是什么意思呢?即把一个高指数等式分成三个部分,如,33+4×32+13=26与X3+4×X2+13=Y6,第一部分是所有的系数组成一个整体,叫作系数链,它的系数链为3-4-13-1,第二部分是幂指数,第三部分是它的自然数函数.用“#”表示变数关系,即x#3,Y#2.变数关系是已知等式的自然数与未知自然数方程的数与数之间关系,已知等式把它叫“对应变数等式”,未知数的方程把它叫作“对应变数方程”,对应变数分有理变数与无理变数两种,相同的系数链,相同的幂指数的对应变数是有理变数关系,相同的系数链,不同的幂指数的对应变数为无理变数关系,无理变数并非就是无理数,无理数的幂指数一定是分数,无理变数是不同方程的对应变数的幂指数不同,但它们的幂指数是自然数而非分数.

变数关系的首要条件是系数链相同,系数链不同则变数关系不成立,当函数是分数与小数时,则对应变数关系不成立,这是因为分数使它对应的系数链被改变如,53+3=26 [1],X3+3=Y6 [2],若X,Y是分数值,则[2]的系数链被改变,如,X=52,则[2]为53+3×8=8×Y6,其系链为1-24-8,它与[1]对应的系数链完全不同,故其对应变数关系就不成立.若函数是无理数,其对应变数关系同样不成立,因为无理数的本质是无限小数,所以它同样会改变系数链而使变数关系消失.那么对于一个未知数函数又怎样区分无理数与无理变数呢?如,53+3=26 (1),X4+3=Y6 (2),则只需把无理变数向有理变数转化成X433+3=Y6,若自然数X不能使分数指数消失,则该函数是无理数,若自然数X能使分数指数消失,则(2)与(1)的无理变数关系成立.以上说的是从函数的角度出发来判定变数关系是否成立,判定变数关系是否成立,还要先从指数出发,从指数出发又有几种情形.

首先,一次函数无变数关系,如,3a+23=53 (1),3K+X3=Y3 (2),由于方程(2)中的K是独立的一次函数,而一次函数本身可以是任意高指数方程,如,K=p4+e,那么(2)的系数链及指数都被改变,所以它与(1)的变数关系不成立.

二次函数是不确定的变数关系,如,32+24=52 [1],a2+b4=c2 [2],由于方程[2]中含独立的二次函数,二次函数有可能使高指数函数消元而产生一次函数解,如[2]中c=a+K代入得b4=2aK+K2,则a为独立的一次函数,a有无限个自然数解.它与[1]的变数关系就消失,故a与3是不确定的变数关系.所以含独立的二次函数的高次幂方程与已知等式是不定性变数关系,表示为a~3,b~2,c~5.

而确定变数关系形成的高指数方程的所有函数最小指数为3.把最小指数为3的方程叫作高指数方程,>3的指数叫高指数.高指数方程的高指数即使部分消元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一次函数,如,33+3K32+p×3=e3+f3 (1),a3+3Ka2+pa=b3+C3 (2).设b=a+t,则(2)为3Ka2+pa=C3+3a2×t+3t2×a+t3,若要a能产生一次函数,则只有K=t,而K,p是系数链,所以K,p,t都是已知数,则C3=fa+g,同样f,g必定是已知数,故a只有唯一的一元恒等式解,所以高指数方程都不可能产生独立的一次函数,故当最小指数是3的高指数方程,就一定能与已知高指数等式建立变数关系.

若已知等式含独立的二次函数,而它对应的无理变数关系仍然成立,如,a2+b2=C2 [1],X4+Y4=Z4 [2],這组方程是无理变数关系,虽然[1]是二次函数与[2]不定性变数关系,即a~X2,但是反过来[1]变成a4+b4=C4,则对应变数为a#X成立.

所以确定变数关系第一条件是系数链必须相同.第二条件是所有对应方程的函数的最小指数是3,而对应等式的最小指数为2.第三条件是函数不能是分数,也不能是无理数,如果是无理变数就向有理变数转化,转化时必然产生分数指数,如果函数使分数指数消失,表示无理变数关系成立;若函数无法使分数指数消失,表明函数是无理数,其对应变数关系不成立.

那么对应变数有什么特殊的规律呢?首先要谈谈对应变数的运算规律,不等的两个数也就是实际线段a#b,将它们同乘或同除同一个数是不会改变线段的比例尺,也就是不会改变它们数的一一对应性,若同加或同减同一个数,则线段的比例尺就失去意义,也就是它们数的对应性消失,所以对应变数只有同比运算,而无加减运算.当高指数方程的某一未知数X是1的对应变数时,那么其他未知数与X的指数相同时所产生的对应变数关系同方程时,则这组对应变数就必定相等,这是对应变数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本文是核心之处.其证明为:如,33+t13=a4 (1),Y3+tX3=Z4 (2),则有1#X,同比运算后为3#3X,又3#Y,得3X#Y,即同比运算后的3X只有在方程(2)中与3一一对应,而3是与方程(2)中的Y一一对应,故3X与Y是同一个方程的同一个位置的同一个数,即3X=Y,这就是变数原理,或用代数设Y=3X+P,而3X与3是对应变数,则P=0,故3X=Y.若Y的指数与X的指数不同,就会通过极数来遵守变数原理,那什么是极数呢?

一个高指数方程,如,X3+Y4=Z5若有自然数解,则AX3+AY4=AZ5必定成立,A为任意自然数,则(Xe)3+(Yf)4=(Zg)5必然有无数个自然数解,e,f,g为自然数,所以它们是矩阵同解方程,若e=Xn,则(Xe)(3+n)+(Yf)4=(Zg)5同样一定有无数个超大自然数解,同理,必然有(Xeh)(3+n)+(YJ)4=(ZP)5的无数个超级自然数解的方程,(设Xeh=u).反过来说,若u(3+n)+(YJ)4=(ZP)5无自然数解,则X3+Y4=Z5也只能无自然数解,所以X3+Y4=Z5与u(3+n)+(YJ)4=(ZP)5必定要同时成立,这两个方程在相同的系数链1-1-1的作用下,并且它们都是高指数方程,产生了对应变数关系,只不过它们是自然数的无理变数关系,把无理变数向有理变数关系为X33+n(3+n)+Y4=Z5 {1},u(3+n)+(YJ)4=(ZP)5 {2},在有理变数的作用下X的指数是一个分数指数,它的分数指数33+n可以无限扩张,而X3+Y4=Z5的X是某一自然数而无法无限扩张,那么X33+n必定产生无理数解,而无理数无对应变数解,这同{2}与{1}是对应变数关系互相矛盾,故若要两个自然数方程同时成立,则X=1必定是其中一个解,也只有X=1才能解决这一矛盾,因为1的指数不论分数指数还是自然数指数,将X=1代入方程{1}为13+a4=b5可以为已知等式,那么未知方程X3+Y4=Z5就与这个已知等式建立对应变数关系为133+n(3+n)+a4=b5 {3},X33+n(3+n)+Y4=Z5 {4},则可用变数原理求得X的对应变数解方程为X3+(Xa)4=(Xb)5.所以这个已知等式中的1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数,1的任何指数都是自然数1,那么这个1的高指数就是一个极数,用[1]表示1的极数,[1]=1,那了极数[1]的对应变数X同样也只能是极数,表示为极数[Ⅹ],即极数[X]的任何分数指数或者自然数指数都是自然数解,即[X]=X33+n都是自然数值,则极数[X]=e=f=g=….它有无限个不定性自然数解,并且[X]的指数是任意的,它总是与其他函数的指数相同,它必定遵守变数原理.所以1+a4=b5与方程X3+Y4=Z5的本质是极数的对应变数关系,这就产生了高指数方程的对应变数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即对应变数关系若要成立必须要有极数,即X是1的对应变数为[X]#[1],所以变数原理是极数的条件下才能成立.总之,一个高指数方程若要所有函数都是自然数解,它必定与1的高数的已知等式是对应变数关系.所以用变数原理求得X3+Y4=Z5与13+α4=b5的对应变数的真正意义的解是极数的对应变数解,为[X]#[1],得a[X]#a,b[X]#b,又Y#a,Z#b,得a[X]#Y,b[X]#Z,又因为a[X]与Y,b[X]与Z同方程,用变数原理得a[X]=Y,b[X]=Z代入原方程得[X]3+{a[X]}4={b[X]}5,而[X]=e=f=g=…代入得原方程为e3+(af)4=(bg)5是原方程的所有对应变数解,这个解的特点是各函数都是已知等式函数的同比,即X=1e,Y=af,Z=bg,而1+a4=b5的矩阵方程为A+Aa4=Ab5得A+(af)4=(bg)5与对应变数解是同一方程,所以高指数的对应变数解又属于矩阵同解方程,同理u(n+3)+(YJ)4=(ZP)5与1+a4=b5的对应变数解属于矩阵同解方程.它的对应变数解为e(n+3)+(fa)4=(gb)5.

那么无理变数呢?如,19×1n+23=33 (1),19X6+Y6=Z6 (2),则极数[X]#1,得2[X]#2,3[X]#3,又2#Y2,3#Z2得2[X]#Y2,3[X]#Z2,而[X]=g=h=…用变数原理得2g=Y2,3h=Z2,又因為g,h为自然数,则Y,Z的自然数为Y=2e,Z=3f,所以无理变数关系产生同样是(1)的同比对应变数解.又因为(2)的对应等式为19×16+a6=b6(3),而16=极数[1],则用变数原理可求得(3)与(1)是同一等式,而(3)与(2)是矩阵同解等式,则(1)与(2)同样是矩阵同解方程,所以当对应等式是高指数等式时,则其对应的无理变数方程是极数同元解,被改变指数的函数与极数同元与已知等式都要同元,则(2)为X=2m=Y=3p=Z无解,也就是(2)与(1)无对应变数解.若Z的指数是3,则只有X=2n=Y是同元解时,(2)才可以产生自然数解.

若无理变数的对应等式的指数是平方与高指数混合式,如,1+23=32 {1),X3+Y3=Z3 {2),则同样用变数原理可求得{2)为X3+(2e)3=(3f)3,又因为{2)的对应等式为13+a3=b3 {3),由于等式{1)与{3)都含极数[1],极数[1]使它们互为对应变数,使得{1)对于{3)的无理变数关系都要成立,而23是高指数,则2#a成立,那么3#b32同样成立,所以同样用变数原理求得{3)与{1)是同一等式,同前面一样{2)与{1)的矩阵同解方程成立,则{2)产生的对应的极数同元解为33n+(2e)3=(33n)2.若{1)是完全平方式却又完全不同,如,1+a2=b2 {4),X3+Y3=Z3 {2),同样用变数原理求得{2)的对应变数解为X3+(ae)3=(bf)3,但是它的对应等式是{3),由于{4)都是平方指数,而{3)与{4)都含极数[1],则使得{4)对于{3)的变数关系都要成立,但{4)都是平方指数,故{3)与{4)不是对应的同一等式,而{3)是{2)的对应变数等式,则{2)对于{4)就没有产生矩阵同解方程,就不会产生极数同元解而只有对应的同比解.若{1)是1+a=b2,则a为一次函数无对应变数解,a与[1]就会相加成同一个数就改变了原系数链,故一次函数的无理变数关系同样不成立.

再来看费马方程Xn+Yn=Zn(n>2)(A),这是一个高指方程,它必然与极数[1]的已知等式形成对应变数关系,而[1]的对应等式一共只有两个,一个为1+23=32,由于这个等式有高指数,产生极数同元解,则(A)的X与Y与Z必定有同元,则方程不成立且与题意不符.另一个为1+a2=b2,[则a=0,b=1]它与方程(A)形成的无理变数关系向有理变数转化时产生了同比解,则(A)为X4+(0e)4=(1f)4,则Y=0,故X,Y,Z无同自然数解.

那么X4+Y4+Z4=P4(B)却被发现有同自然数解呢?哈佛大学发现:15 365 6394+2 682 4404+18 796 7604=20 615 6734是自然数等式,它与费马方程相反,用变数证明为1+e2+f2=g2 (1),X4+Y4+Z4=P4 (2),当它们向有理变数关系时,用变数原理求得同比解为:X4+(eT)4+(fH)4=(gR)4,而Y=2×20×67 061=eT,Z=2×20×469 919=fH,P=3×6 871 891=gR,把e=f=2,g=3代入(1)为1+22+22=32,符合原方程的解.

所以,对应变数的同比解正是线性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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