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2017-12-28刘谦

商情 2017年43期
关键词:违宪宪法法院公正

刘谦

【摘要】制定成文宪法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流,但并不是有了宪法就能实现宪政,如果没有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就不能切实的贯彻实施,最后也只是一纸空文。有效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是从宪法过渡到宪政的关键,也是衡量一国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几点建议,即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怎样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保证宪法的实施,切实有效的维护我国的宪法秩序。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所以,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虽然更能保证民意不被随意篡改,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而且,我国目前还缺乏制裁违宪行为的必要措施,对大量的违宪行为和现象不能依法严肃有力地予以处理。因而,我国仍需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审查模式的选择

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与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以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基本制度的设计原则,以司法权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实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韩国则历经了9次宪法修改和5次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变更,尝试了宪法委员会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宪法裁判所制度等世界三大违宪审查模式,最终确定了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长达几十年的实践考验,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地作用,在这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我国学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设想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学习美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采取司法审查的模式;二是学习韩国,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一切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性宪法法院;三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法院;四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下建立宪法委员会。然而,无论是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还是效仿韩国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宪法法院,都会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冲突,风险成本较大。虽然近年来人民法院也进依据宪法处理了一些与宪法相关的案件。但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审判质量及公正度仍有待提高,司法独立也未完全实现,法院难以肩负如此重任。至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建立宪法委员会这一想法,现在已有类似的机构存在,但仍解决不了违宪审查的模式问题。制度改革是循序渐进的,新制度的引进须以尊重现有的基本制度为前提,要想把外国的成功经验拿到我国,就须按我国国情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韩国前几次司法审查制度的失败就是因为忽视了这一因素,高估了韩国三权之间的尊重与合作关系,最终导致了司法危机。我国只有在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避免韩国司法危机在我国重现。具体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由该法院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等地位,受全国人大的监督,专门行使司宪权。宪法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违宪审查活动的客观、公正。宪法法院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下的一个独立机构。这样的设置既符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又保证了能违宪审查权有效运作。

二、维护违宪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日本最高法院在违宪问题上长期持极端消极态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事任免权,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权牢牢掌握在内阁的手中,而最高法院决定着下级法院法官能否升迁,这就使下级法院受制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受制于行政权,最后司法权必然低于行政权。因此想要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就要维护违宪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尤其是人事任免权的独立。只有独立性得到保障,其工作人员才敢于维持正义,也只有如此违宪审查制度才能起到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作用,才能得到国民的承认与信赖,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我国的宪政建设得以健康发展。

三、宪法法院主要行使的职责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设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宪法法院有如下主要职权:

(1)解释宪法。宪法法院独立行使宪法解释权,当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遇到要解释宪法的情况,必须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由宪法法院做出最终解释。

(2)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3)接受并处理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发生的权限纠纷。

(4)接受公民的宪法诉愿案件。韩国现行的宪法法院制度之所以获得成功,主要原因就在于此项制度得到了国民的认可和信赖。由于韩国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之一是受理国民的宪法诉愿案件,直接与民众面对面,起到了保障国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才能得到民众的信赖。我国要建立人民认可的违宪审查制度,就必须为个人提供提请宪法诉愿的途径,要以民为本。

四、审查程序公开

程序是制度运作的前提,例如,“日本违宪审查程序是与普通诉讼程序结合在一起的,具有普通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和公正的特征。在涉及违宪审查的诉讼过程中,审判原则上对社会公开,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主张与案件相关联的国家行为违宪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可以进行抗辩。在对抗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要对争议的国家行为是否违宪做出裁决,也要充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这种当事人公开、对等的抗辩以及裁决结果和理由的公开不仅体现出程序的公开、公正,而且也使得最终的结果公正有了正当化的依据。”

日本违宪审查程序化、公开化的做法应为我国所借鉴,我国违宪审查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根本上是依赖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忽略审查程序的公开、公正。程序的公正、公开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完善公开、公正的审查程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采取事前听证,向全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更阶层民众的意见。“对于公民宪法诉愿是否受理、受理后的审查建议及最终的审查结论及其理由都应当向社会公开。”endprint

猜你喜欢

违宪宪法法院公正
Chapter 21 A dilemma 第21章 艰难的抉择
名家谈教育
西班牙提交“独立公投违宪”议案
不公正
大公无私
违宪检察论
试论我国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