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检察论
2009-08-12王玄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
王玄伟
我国目前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抵触上位法甚至违宪的状况严峻,但是,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难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无疑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职能众多、开会次数有限、成员多数为兼职等原因,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主动进行日常性的违宪审查。其次,我国宪法及法律都未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机制作出相应规定。再次,根据我国国情,普通法院也不适合成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
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不论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抑或一些学者建议将来设立的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他们审查违宪案件的前提都是有人正式向他们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行为违宪的控诉,而检察机关就是最理想的控诉机关,这是因为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任务,专门行使启动控诉程序的职权,并且具有日常性、专业性审查的优势。同时,检察机关参与违宪审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也是可以找到有关法律依据的,如《宪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规定、《立法法》对“法规违宪提请审查权”、“法律解释提请审查权”的规定等。基于此,我们应当及时考虑开展违宪检察工作的试点,成立违宪检察业务机构,明确违宪检察的工作内容,在试点成熟后及时建议制定或修改法律,完善违宪审查程序。
(摘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