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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治疗模式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的本土化实践

2017-12-26黄春梅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52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

黄春梅

摘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严峻的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流浪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与其家庭生态系统有着密切联系。本文以一个个案为例,介绍家庭治疗模式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并对本土社会工作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专业反思,以推动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家庭治疗模式;家庭系统;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52-0064-03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严峻的流浪未成年问题。据2011年民政部发表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流浪未成年人约有150万人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约有241家,床位有0.8万张,全年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7.9万人次,这意味着2011年我国仅有11.9%曾被救助,而有88.1%则处于被社会忽略的边缘。流浪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其产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家庭问题严重而离家出走;二是失去家庭监护而离家;三是外出打工无着落而迷路流浪。因此,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家庭评估和跟踪回访,帮助其重建家庭系统,能有效防止他们再次踏上流浪之路。本文尝试以在桂林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所做的一个个案为例,介绍家庭治疗模式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中的理论与方法,以期探索社会工作方法的研究運用和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一、案例背景

(一)个案缘起

流浪儿阿毅(化名),17岁,因与父母关系不好等原因离家出走数次。不爱学习,初中时放弃学业,在社会上流浪已经有将近一年的时间。阿毅知道自己的家在哪儿,但却不愿意回家。用他的话来说,无论去哪里,做什么都可以,就是不想回家。这次的离家出走,是因为与父母亲吵架,在网吧通宵过夜,醒来发现行李和钱都被偷了,所以就自己来到了救助站。

(二)个案生活经历

阿毅生活在一个普通的个体户家庭,家里经营着一家店铺,经济条件在当地属中等以上。家里有两个姐姐,其中一个在读大学,另一个则在外地工作。因为距离的关系,阿毅与两个姐姐的关系并不亲密,交流甚少。据阿毅说,父母亲只关心挣钱、做生意。12岁那年他因不满学校老师对其捣蛋行为的处罚而逃学并离家出走,事后虽返家,但无法在原来的学校就学,因此多次转学,最后索性主动退学。退学之后,阿毅便去了广东打工,因意外腿受伤后,被母亲接回了家。阿毅认为母亲虽然把自己接回了家,但是他们并不真正关心自己,也不理睬自己。于是阿毅也对他们不理不睬,与父母关系紧张。最后一次离家是因为一件小事与父母起了争执,父亲打了自己,一气之下跑出来的。

二、问题分析判断

(一)案主的家庭系统及其互动

在对案主的家庭进行探访的过程中,工作者明显感到案主与父母之间彼此缺乏信任。案主的父母虽有抚养能力,但对案主的抚养教育意愿并不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父母对两个女儿的态度和评价良好,尤其是对案主的表哥更是赞不绝口,时常拿案主与其表哥作比较。从与案主及其父母的接触中,可以看出案主与父母之间存在沟通障碍,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尤其是与父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隔阂,关系紧张。

(二)专业判断

经过多次接触,社会工作者发现,案主的内心深处还是渴望得到父母关爱的。案主的离家只是想要通过工作挣钱来向父亲证明自己,以改变父亲对自己的轻视。鉴于此,社会工作者认为案主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亲子关系问题。这一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影响着案主是否再次流浪。经过分析,社会工作者认为造成亲子关系紧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案主自身存在着较多的非理性信念和错误认知,认为作为家长,就应该对子女有求必应,否则就是不关心自己。

第二,案主存在着习惯性撒谎行为。亲子之间信任关系的缺失,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在于案主身上存在着较多的习惯性撒谎行为。

第三,家庭教育存在着误区。案主的父母均是个体户,在家庭教育中时常用投入与回报来教育子女,这一教育理念导致案主认为,现在父母对自己的付出只是为了日后有人给他们养老,并不是真心对其好。另外,由于父母忙于生意,无暇顾及孩子的精神需求,对孩子的物质需求,基本上是有求必应,并认为这样就是关心孩子。

第四,案主与父母之间的亲子沟通方式不恰当。

三、服务计划与策略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与其所处的环境处于一种持续互动的过程中,青少年所处的环境可以影响个人及其行动的场域。因此,个人所经历的问题是“生活中的问题”,并非个人的病态和人格缺陷所致。结合本案例,案主外出流浪的原因既有来自心理、性格等自身内在因素的影响,也有来自家庭环境的影响。且案主性格、心理及认知方面出现偏差的根本原因也与家庭生态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案主是一个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迫切想摆脱成人的监管,对于任何事物都倾向于持批判态度,感到或担心外界忽视了自己的独立存在。基于上述分析,制定如下服务计划与策略。

(一)服务目标

在引导案主抒发负面情绪的基础上,纠正其非理性信念和错误认知,帮助其学会运用合理信念与人交往,改变不良行为习惯;运用家庭治疗模式,帮助案主及其家庭成员学会良好的家庭人际沟通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案主离家出走的问题。

(二)服务策略

在本案例中,案主反复外出流浪的行为与其家庭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不良的亲子关系更是直接促使案主反复外出流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对案主及其家庭进行家庭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家庭治疗,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的心理治疗,不太注重成员个人的内在心理构造与状态,而是把焦点放在家庭各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上。家庭治疗把家庭视为一个系统,并认为,在家庭这个系统内,任何成员所表现的行为,都会受家庭系统内其他成员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家庭系统内的其他人。因此,家庭治疗模式认为,要改变病态的现象或行为,不能单从治疗个人成员入手,而应以整个家庭系统为其对象。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社会工作者认为,可以运用家庭治疗模式来调解案主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问题,从而防止其反复离家出走。

1.针对案主自身的问题,提供直接介入服务,主要是以家庭情境为背景,提供负面情绪宣泄及疏导、纠正非理性信念和进行认知重建,改变撒谎等不良行为为目标。在此过程中,通过建立与案主的积极信任关系,运用同感、共情等方法引导其抒发对父母的真实想法及感受,宣泄负面情绪;同时运用面质、辩论、示范、角色扮演等方法改变案主的非理性信念及撒谎习惯。

2.针对案主的家庭系统问题,提供间接介入服务。主要包括与案主父母取得联系,进行家庭探访,了解案主的生活经历及家庭生活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家长对案主的态度等信息;对案主的父母围绕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沟通方式及家庭互动方式进行家庭辅导,改进他们与案主之间的沟通模式,消除父母以“打”、“骂”、“讽刺”等方式代替“交流”的行为,培养父母掌握良好的亲子方法和技巧等;采用联合家庭治疗模式,帮助案主与其父母学会正确的亲子交流方法,重建积极的家庭关系;在取得案主及其父母共识的前提下,帮助其联系相关的教育资源,满足案主想重新回到学校的愿望,或者帮助其寻找适合的就业机会。

(三)服务程序

按照家庭治疗模式的理论观点及其实践原则,解决案主的问题至少要与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面谈,且治疗的目的以改变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为主,主要方法是对子女及其双亲进行训练。在横向上,必须同时考虑问题的所有相关层面;在纵向上,必须注意问题的处理流程和阶段性步骤。具体来说,应采取如下服务程序:

1.接案:与案主建立信任關系,了解其基本情况;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其是否有过流浪和接受救助经历;与案主学校、家庭取得联系,了解案主的生活、学习及家庭环境。

2.诊断:整合案主的自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进行个案探访取得的资料,对案主问题进行诊断及分析。

3.规划:在征得案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下,制定服务计划,采用家庭治疗模式,并运用角色扮演、认知重建、解决问题技能训练等技巧重建积极的亲子关系。

4.执行:按照服务目标和服务策略,社会工作者主要采用直接和间接的介入活动执行服务计划。(1)直接介入活动。首先,为尽快与案主搭建信任的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利用工作时间,每天与案主接触,通过与其打牌、玩游戏等方式,拉近与案主之间的距离,建立其对社会工作者的熟悉和信任。其次,针对案主的撒谎行为,以家庭情境模拟为背景,通过角色模仿等方法进行行为矫治,帮助其改掉不良行为习惯。最后,针对案主自身存在的非理性信念和错误认知,通过认知重组,纠正非理性信念,并学会如何积极合理地思考及看待问题。(2)间接介入活动。首先,与案主父母取得联系,针对案主父母在案主成长过程中的角色失误,提供家庭辅导,帮助他们了解案主目前的处境及其原因,让他们意识到案主问题的形成与父母管教方式不当、亲子互动交流方式不当有关,需要改进。其次,针对父母的“打”、“骂”等教育子女的行为方式,提供行为矫治,利用角色扮演等方式,帮助他们消除“打”、“骂”、“嘲讽”的行为,学会正确的亲子交流方式与技巧,改善案主的成长环境。再次,针对案主与父母间的亲子关系,提供家庭治疗辅导,帮助其改善亲子间关系,完善案主的社会支持系统。最后,针对案主希望能够重新回到学校读书或者外出工作的愿望,在征得其父母的同意下,帮助其联系相关技术教育资源,或者帮助其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

5.评估:本案例的评估以介入目标为标准。当案主愿意回到其家中,父母也愿意改变对待案主的态度并且改变以往的亲子沟通方式,社会工作者即可对案主进行阶段性评估。

6.追踪:由于案主的问题并非单纯是案主的个人问题,而是与家庭环境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防止案主再次流浪,应定期对其进行家庭回访,帮助其重建及巩固家庭支持网络。

四、评估

本案例一共进行了九次干预活动,其中涉及个案辅导、家庭治疗、家庭探访、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介入行动。后因社会工作者所提供服务的救助机构的特殊性,不允许受助对象长期停留,以案主离开救助站回家而告一段落。本次案例在服务结案一个星期和一个月后分别进行了电话追踪。但遗憾的是在案主离站后一个月后的电话追踪中,得知案主又再次离开了家。虽然案主又重新走上了流浪之路,但在短期的服务中,还是看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该个案最初设定的辅导目标基本达成,且整个个案在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案主为本的理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的救助管理人员对受助对象以管理为本所带来的缺陷及不足。

五、专业反思

在对流动性较强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时,应该要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强的特点,在现有的各种制度条件、物质条件等前提下寻找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最佳切入点。此外,在本个案服务过程中,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反思:

首先,保密性问题引发的伦理困境。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取得案主信任之后,获取了一些案主不愿意向救助机构透露的信息。对这些信息的处理是否应该为案主保密?选择保密,社会工作者的做法必将违反服务单位赋予的工作职责;选择不保密,即使工作者尽量将对案主的损害降至最低,但此种做法是否又会进一步加剧案主的防备心理及不信任感?

其次,案主自决的限度。在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于案主提出的合理要求是否应该满足?比如在本案例中案主提出不要回家,经过工作者的初步评估,也认为案主的目前家庭状况确实不适宜立即护送回家。此种情况又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救助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拥有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该将其交给法定监护人,救助管理站只是个临时救助机构,不具备监护权。但问题在于,一方面,尊重案主自决,势必会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不尊重案主自决,又违反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念及道德原则。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今后工作中需要慎重思考的一个问题。

再次,家庭评估及定期家庭探访的重要性。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服务,尤其是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进行家庭探访,掌握其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状况,对于更有效地帮助流浪乞讨未成人解决问题,预防其再外出流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已经护送回家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定期的家庭探访跟踪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巩固社会支持系统,对于预防流浪也具有特殊意义。

最后,应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工作。在社会救助领域,有一类案主,他们是未成年人,但却一直游离在社会救助体制之外。他们有家庭,有具备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可是,他们的家庭或者不具备抚养能力(抚养能力极其低下),或者家庭系统互动方式呈现病态特征,更甚或存在家庭暴力等等。对于这部分案主,该如何帮助他们?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踏上流浪之路?这是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共同进行反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许莉娅.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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