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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研究

2017-12-26林杨芳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母体法人产权

林杨芳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建泉州362000)

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研究

林杨芳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建泉州362000)

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产业化的重要路径之一,对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在产权分割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可能造成独立学院与普通民办高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影响独立学院科学健康发展。因此,须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构建合理的产权组织形式。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独立学院校长负责制,并且建立独立学院财务体系。

独立学院;产权;董事会

一、独立学院概述

一般认为,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其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区,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均不属独立学院范畴[1]。按照厦门大学潘懋元教授的观点,1992年天津师范大学成立民办性质的国际女子学院,成为中国独立学院的始作俑者。而独立学院的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则与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基本上是同步的。1999年以后,独立学院的教育规模快速扩大,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学院创办和发展对于21世纪初的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立学院有自己的办学特色,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一般都是根据人力资本市场需求设置的,大都是热门专业或紧缺的新兴专业。从较大范围上看,公办高校资源的外延式扩张,提高了公共高校资源的使用率,也增强了民间资本参加高等教育的积极性。独立学院加速了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让更多青年人有机会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然而,独立学院从其创办之日起就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一些二级学院规模太小、一些二级学院的教育资源特别是经费不足、教师队伍的质量在整体上水平不高、教学质量存在问题、办学特色问题、产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利于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从教育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产权问题是这些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二、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

独立学院的创办,大部分都曾得到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在独立学院投入中所占份额相当庞大。在独立学院初创和建设阶段,其产权问题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当独立学院的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学校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很容易在创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发生独立学院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或管理权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纷争[2]。

虽然我们一般在名义上也承认独立学院已经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是在实际的办学活动中却往往不是这样。独立学院作为独立法人,在办学上应该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或被控制,但现实并不是这样。以董事会的组成和院长的任命为例。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办高校把校办企业或控股企业作为出资法人,相应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独立学院院长负责制在现实运作中就容易衍变成由母体高校党委代行董事会职能。母体高校与独立学院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纠缠不清,这种“复杂关系”不利于独立学院在体制上的完善,以至可能影响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个与独立学院产权问题相关的问题是母体高校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问题。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的办学设施,这一点教育部有明文规定。而实际上,很多独立学院的教育资源十分有限,并不独立。弥补独立学院办学资源不足的一个办法是在师资、设备等方面与母体高校实行部分有偿共享。这也正是当前中国独立学院的普遍特征,尽管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各有不同。在独立学校与母体高校的资源共享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国有资产的产权方面,也存在着一系列纠缠不清的问题。对母体高校的有形资产的“共享”虽然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可以通过对“共享”有形资产较为科学的评估,从而使母体高校得到相应的回报。与有形资产相比,主张对无形资产的有偿共享则可能会存在更多的争议。争议涉及两个方面,即独立学院实际上共享了母体高校的哪些无形资产,以及这些无形资产如何评估。

近些年来,独立学院在办学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了行动上的反应。这一行动是在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独立学院的相关政策的压力下进行的,当然也不排除是因为独立学院、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的可持续长远发展的切实考虑。近些年来,对独立学院“共享”母体高校无形资产涉及的产权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的文章也有一些,但考察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在无形资产上的产权关系状况后,我们会发现已有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仍十分有限。

关于校名,还有一个问题可能必须引起注意,母体高校校名品牌的“共享”,可能会给母体高校原有的声誉和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因为一般来讲,独立学院在生源、师资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是不如母体高校的,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学院也挂母体高校校名,可能会使人们对母体高校的办学水平和美誉产生误解。

由于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在产权的界定分割上的模糊不清,我们担心会造成教育不公平、教育腐败。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在产权分割上的模糊不清问题,也可能造成独立学院与民办高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民办高校表现了更多的担心。这种担心可能更多涉及品牌或声誉,也反映了当前国家教育政策在教育公平上着力不足。

对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在产权分割上的模糊不清的另外一个担扰是,独立学院所“分享”的公办院校的资源可能并没有给公办院校带来相应合理回报,这会导致公办院校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公办院校的国有资产流失到独立学院后被运用到合乎高等教育目的的地方,那样这种“流失”可能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流失,只是原有的国有教育资源的一种“非正式的”的再分配。真正令人担心的是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在产权分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担心的是这些国有教育资产落入某些表面上热心于教育实际上却想借机大捞一把的人的腰包。

三、独立学院产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1.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的进一步明确

对独立学院的产权不明晰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讨论、研究和改革已有一些时间了,但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国家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政策,有利于规范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这是改善独立学院产权状况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我们要注意到的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规范独立学院产权上到底有多大实效性呢?尽管教育部和各省对独立学院的产权都有一些规定,如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独立学院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学基本设施、颁发自己的文凭等等,但这些政策仍然难以使独立学院现阶段存在的一系列产权问题真正得到改善。

造成这种情况的当然有独立学院及其母体高校,甚至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贯彻不力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是否足够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独立学院是一种新的办学体制,现有的教育法,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都不足以解释其中的一些重要关系。这些法律对二级学院有多大的适用性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是其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其潜在的建议是独立学院要发展,必须在法律地位上有所突破,而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也是规范其产权关系的前提和基础。首要的问题是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这是我国独立学院法律地位面临的根本问题[3]。关于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有许多人在研究,其中秦惠民的研究最为典型,他认为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是“公益性企业法人”。当然,只停留在对独立学院法人性质的理论探讨上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我们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规范独立学院的产权,这是个更为直接的问题。

2.构建合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独立学院的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的投资者没有直接处理独立学院法人资产的权力,只是拥有通过拥有股权而获得合理回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独立学院的投资者投资独立学院的行为一旦发生,其所投入独立学院的各种教育资产就应该成为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同时与投资者的资产相分离,然后按照投资者所占的股份数或者持股比例,进一步去确定他投资独立学院的经济收益。

同时,独立学院应该根据现代大学制度成立董事会。只有实行独立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并保障独立学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长效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资产所有权与办学权的相对独立[4]。

独立学院由公立学校和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其资金投入可以以合作双方共同承担或通过民办机制筹措,这使它拥有多元的产权主体,包括公办高校、政府、企业、个人等。因此,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产权组织形式,需要对各方所投入的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科学折算,通过对资产和信誉的评估,从而明确独立学院不同投资者的所有权、持有的股份数或持股比例。

在构建独立学院的产权组织形式时,最直接也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之间的产权关系的分割和重建。比如社会广泛关注的母体高校的品牌流失问题,我们可以对母体高校的品牌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使母体高校的品牌以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给独立学院,以保障母体高校可以获得股权和今后的经济收益。

3.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独立学院要切实有效地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应该成为独立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独立学院的经费筹措、办学方向、办学规模等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5]。独立学院的董事会需要制订科学有效的资产管理办法,专门防止独立学院资产的流失和挪用。独立学院的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投资人组成,并适当吸收政府界、企业界、教育界的社会贤达参与,应该有适当比例的校外非利益相关人士加入董事会。当前中国独立学院董事会运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独立学院的董事会必须设置监事会来监督董事会的运行,目前有的独立学院的董事会干脆不设置监事会,或者让监事会形同虚设。

其次,需要建立独立、健全的独立学院财务体制。要实行独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定期接受独立学院董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同时,独立学院要以发展的眼光,通过不断探索,开拓创新,制订出科学的资产管理办法,去管理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损耗等事项,并防止独立学院资产的流失。

[1]梁瑞仙.论独立学院创业教育模式的构建[J].经济师,2015,(6).

[2]林修凤.独立学院产权不清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8,(9).

[3]方铭琳.独立学院产权明晰制度的研究[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5,(3).

[4]周逸萍.独立学院内部治理的结构分析及其路径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2).

[5]周游.独立学院产权设计的若干问题分析[J].教育研究.2012,(12).

[责任编辑 杜 娟]

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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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91X(2017)23-0196-02

2017-03-11

林杨芳(1987-),女,福建永春人,实习研究员,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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