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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战狼Ⅱ》中的国际武装冲突法原理评析

2017-12-22马扬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保护

摘 要 随着电影《战狼Ⅱ》的热映,越来越多的观影者开始思考电影背后的国际武装冲突法原理。本文对这些原理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包括国家主权原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等内容。通过对这些原理的梳理,并结合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以及国际武装冲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本文最后得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词 武力使用 人道主义 保护 非国家意志

作者简介:马扬,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5

电影《战狼Ⅱ》以某非洲国家发生武装叛乱,我国组织撤侨行动为背景,讲述了退伍军人冷锋无法忘记军人的使命,本可以安全撤离却毅然决定回到冲突区,孤身一人营救被困同胞,并带领被困同胞消灭雇佣军的故事。电影涉及到许多国际武装冲突法问题,很多情节的背后都有其法理依据。梳理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我们了解国际武装冲突法,分析并处理当今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际武装冲突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各种形式的武装冲突中交战国(方)之间、交战国(方)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规范作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一、电影涉及到的国际武装冲突法原理梳理

(一)国家主权原则

看过电影,很多人会有这种疑惑:为什么我国军队不直接采取武装行动营救被困同胞,最终只是冷锋孤身一人行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联系到电影中两个易被忽略的情节:一是我国外交部门曾联络过该内乱国总理,试图获得军事行动的允许,但总理被叛军杀害,最终未果;二是冷锋由于犯错被开除军籍,此时已经不再具有军人身份,并且我国军方没有向其提供武器。

第一个情节说明,我国并未获得该内乱国的允许,如果贸然采取军事行动,是对该国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所以此时出动军队采取军事行动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解释第二点之前,要先明确“国家意志”这个概念。只有一个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才能定义为国家的行为,其后果由国家承担。相反,如果是个人的行为,就与国家无关。冷锋不是以军人身份营救被困同胞,我军也没有为其提供武器,所以冷锋的营救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我国并没有侵犯该国主权。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独立国家的重要标志。主要包括管辖权、独立权、自卫权、平等权等内容。独立权,即主权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力。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经过了一个从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之前,根据传统国际法,战争构成了解决国际冲突的一种极端方式,但它是一种合法的形式,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进入20世纪,从海牙公约对战争权的某些限制,到国际联盟对战争的部分禁止,再到《巴黎公约》宣布废弃战争,最后直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国家使用武力的权利在法律上被彻底废止。

《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合法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况:1.自卫作战;2.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或授权的军事行动。所以电影中我国军队最后发射导弹消灭武装分子的武力使用行为,应该最终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三)驻外大使馆的保护

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一国驻外大使馆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与形象,其安全必须得到所在国的保护,同时保护使馆安全也有其国际法依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規定: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未经馆长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使馆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可侵犯,不得对其搜查、逮捕或拘留;3.所在国负有保护使馆安全的义务。电影中许多难民进入中国大使馆寻求保护,而武装分子不得强行进入我国大使馆,更不得对我国使馆及使馆中人员发动攻击,否则将构成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犯,属于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严重的政治军事风险。

(四)对平民及特殊人员的国际人道主义保护

电影中有一个场景令人印象深刻:一辆装满平民的大包车,被一枚来袭导弹击中,车上人员全部遇难。电影中类似的场景还有很多,大量手无寸铁的平民被反政府武装和雇佣军屠杀。

战争或武装冲突是敌对双方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但不是不择手段和不计后果的斗争。武装冲突法从古自今都贯穿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规则。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限制冲突中交战双方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二是对冲突中的战争受难者予以人道主义保护。这其中又包括一些具体制度,如区分原则、对平民和特定人员的保护等制度。区分原则要求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禁止对战斗员与平民、军事目标与民事目标不加区分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同时法律规定冲突双方必须保护平民、医疗人员、伤病员等特定人员。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如某一国家的内战。显然电影中反政府武装和雇佣军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属于严重的国际罪行。

(五)战俘待遇及外国雇佣军的法律地位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对于战俘的身份和待遇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即只有合法交战者被俘后才能作为战俘并享受战俘待遇。根据武装冲突法,合法交战者参加战斗不是以个人的身份,也不是个人的行为,更不是犯罪,而是以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因此,交战国拘留和扣押被俘人员,只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参战,而不应对战俘施以惩罚、虐待,更不得随意杀害,相反,应给战俘一定的待遇。

除少数人员外,交战国不得对战俘进行审判,战争结束后应当予以释放并遣返。但是根据武装冲突法规定,外国雇佣军不是合法交战人员,如果被俘,不能享受战俘待遇,经军事法庭审判,交战国可以对他们处以刑罚。

二、 启示

(一)必须考虑国际风险、政治全局,不能盲目使用武力

国际法及武装冲突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斗争武器,在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学习和运用好国际法及武装冲突法,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掌握好军事斗争的主动权。1990年伊拉克不顾国际法的禁止,入侵科威特,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并最终受到军事打击就是一个例证。当今世界,遵守国际法已经成为共识,没有任何国家有资格脱离法律随意使用行事。电影中,若我海军撤侨官兵不顾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未经允许冒然进入他国,必然会对我国长期努力建立起的良好国际形象和政治全局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前段时间的中印“洞朗事件”,印军进入我国境内是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我国有足够能力使用军事力量强制驱离,甚至消灭入侵的印军,但仍然优先使用外交手段,就是从政治全局出发作出的最佳选择。消灭印军容易,但维护好我国发展复兴的大局不易,必须考虑全局。

(二)胜利才是战争的首要法则,不能机械地遵循国际武装冲突法

公元前638年,宋襄公讨伐郑国,与救郑的楚兵展开泓水之战。楚兵强大,宋襄公讲究“仁义”,要待楚兵渡河列阵后再战,结果大败。“仁义”也许是宋襄公所理解的“国际法”,宋襄公遵守了“国际法”但却遭到军事上的失败,其意义何在?法律不应该成为军事上的束缚,相反必须灵活使用法律,运用法律助力军事上的胜利。

电影中,敌对武装攻击我国侨民,而我军的反应就稍显迟缓。虽然这只是电影,若爆发真实武装冲突,我军的反应和处理速度必然数倍于此,但这也从侧面反应出我国在运用国际法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军往往在遵守国际武装冲突法方面做得比较好,而在应对敌人的违法作战方面准备不足。如在1974年西沙海战中,敌人违法使用医院船运输作战部队和军事物资,我军官兵由于不知如何应对而听任敌船通过我军封锁线,最后导致封锁失败。

在实战中,面对敌方的违法行为,我军应当当机立断作出处理。第一种情况:明知道敌人会违法发动攻击,我军是否要等到攻击实际发生并造成后果之后再发动反击?如果我军发动先发制人的打击呢?当然这并不符合国际法有关自卫权的规定,但是如果攻击造成的损失难以挽回,或者会使我军丧失一定的反击能力呢?这种情况尚需进一步研讨。第二种情况:敌方已经做出的违法行为,如在军事目标安置平民,试图利用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军事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要首先衡量军事目标的威胁程度,如果属于必须清除的目标就大可予以摧毁,之后通过收集到的战场证据,并加以舆论宣传揭露敌方的违法行为,将责任转移给对方,使对方承担违反国际法产生的责任,从而取得国际舆论的制高点,反而能够赢得军事上、政治上的雙重胜利。

(三)变相使用“武力”的一种思路:非国家意志

非法使用武力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并会受到国际制裁,甚至军事打击等严重的不利后果。就算是合法使用武力也将不得不承受巨大的政治、经济及军事风险。所以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并非最佳选择。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国家会通过其授意的民间力量或者国外力量达成其军事意图。比如电影中,冷锋营救我国侨民的行为就不构成国家意志,仅是冷锋的个人行为,其后果不能归责于国家。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关键时期,目标是建成一支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强大人民军队。以中日钓鱼岛争端为例,设想一下,是否会有这种可能性:经过若干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已经远远超过日本,甚至超过美国。在此前提下,我国以强大军事力量为后盾,通过民间力量,如渔民登陆钓鱼岛,构成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而此时日本或者美国是否敢于强制干预我国对钓鱼岛行使领土主权?干预的可能性至少从现在的必然变成了或然。时间对于我国更加有利,在有限的时间内维持稳定的局面,发展经济、巩固国防,建成强大的人民军队才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美]亨利·基辛格. 论中国.中信出版社.2012.

[2]谢丹.当代军事法治探究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3]薛刚凌、肖凤城.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

[4]汪保康. 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2001.

[5]原总政办公厅司法局.军事斗争法律法规选编.解放军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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