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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旗”改造之刑罚困境

2017-12-22张亚萍杨成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可行性

张亚萍 杨成俊

摘 要 随着刑罚执行模式的不断稳定,“围墙之内皆教育”的看法已渐渐深入。然而,在教育理论的视域下,还可进一步细化。纵观教育改造中心地位的历史解读及其更迭演变,带着对当前罪犯劳动改造是否呈现借教育之名、创效益之实的“扛旗”改造状况的疑问,本文认为可探索建构和重塑教育改造中心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教育改造 中心地位 可行性

作者简介:张亚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杨成俊,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研究方向:教师教育、成人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3

与西方社会“罪犯矫正”的概念称谓异曲同工,我国监狱管理工作中“教育改造”的解读不仅包含对罪犯实施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三课”教育和劳动生产等惩罚与改造活动,也在狭义上侧重对罪犯进行以政治、文化、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教育。监狱发展史上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教育改造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各项治理均唯“教育”马首是瞻。

一、“中心地位”的历史解读及其更迭演变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国家在监狱工作中明确奉行“教育与生产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基本指导思想。迫于时代需要,抗日战争时期虽出现短暂“抓生产、轻教育”阶段,但边区政府适时予以纠偏,认为其“无疑是忘乎根本的方向性错误”,渐渐形成生产劳动不是“唯一”,不得同教育“平列”的定论。

解放初期,国家财政困难,且随着大批反革命罪犯被关押,简陋的设施难以满足监狱改造需要。为着重解决生计和安全问题,1951 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不让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劳动改造”对“教育改造”的取代由此展开。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理论探索也开始将“劳改”凸显,“教改”渐渐落幕,且此后的改造理论进一步分化为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并列”。

1995 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将监狱工作方针修改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新方针虽要求“以改造人為宗旨”,但“改造”一词仍界定模糊,矫正理论上仍坚持劳动改造的中心地位。

近一个世纪的理论碰撞,以及数次纠偏后的实践“反弹”,始终在“劳动”与“教育”上难以达成共识。而目前,司法部已明确提出“由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监狱工作”的决策部署,这种“顶层设计”对监狱教育改造“治本”功能的要求无疑已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二、重塑“教育中心地位”的理论必要和实践必需

(一)刑罚理论上的阶段变更——“偏主-主-正主”递进

从刑罚目的出发,在名目众多的各类学说中,三种论调影响较深:报应刑论、目的刑(又称预防刑、功利刑)论和折衷刑论。在监狱史视域下,刑罚的报复时代、威慑时代和等价时代,对“以罚代教”的报应刑观念的过分强调,使得教育略显偏离主要中心的“偏主”尴尬;到了目的刑时代,随着教育罪犯与预防犯罪的思路大转向,渐渐开始将罪犯矫正作为主线,教育的主要中心地位得以明确;在后期的折衷刑时代,理论上试图追求报应刑与目的刑的有机整合,由于二者之间的内在对立,致使“折衷”在很大程度上所体现的是二者的物理、机械的混合。国内的理论质疑与西方的社会化、专业化和个别化矫正教育实践改革并驾齐驱,逐步衍生出“刑罚执行的量、方式还须与教育矫治的需要相适应”的认同。与其说在折衷刑时代,教育的中心地位不甚明朗,倒不如说折衷刑时代诞生了“教育刑”论调,而这一论调最基本、最核心的思想是——教育是刑罚的目的和宗旨。教育中心地位得到正强化。

(二)“地下航线”里的获利风险——劳动改造衍生困境

在依靠劳动来进行改造的大环境下,理应强化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教育理念,坚决摒弃不劳而获、非劳所得的腐朽思想。然而,时间对意志的消磨,使得罪犯对物资的欲望变得更加疯狂,危及监管秩序和安全的“地下航线”应运而生。“地下航线”的“非劳”运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罪犯与狱外人员(主要是罪犯亲属)共同完成。如在常规接见中,通过暗语将需求信息向亲属传递,并寻求机会借他人之手带物进仓。另一种是以利益为诱饵,拉拢警察、厂方派驻师傅参加物资输送,这种方式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以“地下航线”为表征的改造对象“轻劳观”、“避劳观”客观存在,将劳动改造带入了由其而衍生的困境中;“地下航线”里的获利风险又让劳动改造为监管安全背上了“黑锅”。这种非法违规性质的“地下航线”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证罪犯劳动意识养成的自觉性欠缺。行走在“航线”上时,罪犯早已将获得物质资源稳定、可靠的途径——劳动抛在脑后。从成人教育学的角度看,劳动改造功能主要是培养劳动习惯和提高劳动意识,这对过去鄙视劳动、不爱劳动的剥削阶级,以及如今的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者,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但对当前押犯结构中如政治犯、性犯罪、暴力犯、团伙犯等占比过半的大多数罪犯缺乏劳动教育意义。这种情况下,将劳动置于“中心”或许有失偏颇。

(三)严峻形势的“转危”需要——中心地位“回归”期待

通过对监狱改造一线干警的实地访谈,并结合相关理论介绍与实践现状,可将目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目的功利化。为实现管教权力的无限延伸,犯群中职能组成员的协助管理角色“登上台面”,繁重琐碎的“人员调配”工作落在职能犯身上。据老干警介绍,这些职能犯对犯群的熟悉程度、对狱情的掌握程度不亚于警察,他们的建议对警察的判断产生影响。他们的“两面派”身份时刻游离于警察与其他罪犯的博弈中,且时常影响警察对受教育人员的优先挑选。因而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职能犯的个体意志“打折扣”。天然的“趋利”心理,让“获得奖分或者不被扣分,提前获得减刑、假释,接触新鲜的外界人和事,附带调节枯燥的监禁生活”等成为接受教育的心理渴望。教育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成早点离开监狱或者调节枯燥。

二是教育态度消极化。近幾年,随着押犯结构和执法环境的变化,罪犯教育改造的难度不断加大,日常教育效果捉襟见肘。不少一线干警渐渐失去了教育改造罪犯的勇气和信心,“犯人不出事、跑不了就行”、“表面秩序良好即万事大吉”等消极应付观念盛行。对罪犯而言,配合干警实现监狱的“表面秩序”,可以获得“表面秩序”下的对轻微僭越行为的容忍。对“表面秩序”的容忍掩盖了监狱组织的目标,把监狱工作带入了乏味、浅显的层面。更为严重的是,它打击了许多对监狱工作还满怀热情的新入职干警,并对他们进行同化,循环往复。没有了对监狱工作求真和执著的监狱人民警察,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是空中楼阁,“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有独创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 。

三是考核环境异常化。新媒体的介入以及分门别类的检查考核压力,影响了监狱对“规范执法”和“罪犯教育”两项工作的区分对待,取悦于上级和止于“规范”渐成常态。一方面,“规范执法”工作占用了一线干警大部分时间,使其无暇顾及真正的、深层次的、攻心治本的“罪犯教育”;另一方面,迫于检查考评压力,为降低职业风险,很多干警在工作上不敢“越雷池一步”,“不求无功、只求无过”,工作被严格控制在“规范”之内,这是取悦上级所波及而来的影响。止于“规范”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求得升迁,而是避免问责,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对监狱管教制度的生搬硬套。考核环境的异常化,特别是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让监管一线疲于应对,教育罪犯的美好愿景在不经意间止步不前。

教育改造工作的严峻形势,压抑了制度设计时的美好初衷,迫切需要重塑教育中心地位,体现教育的真正价值,还教育以本来面目,让教育回归其真义。

三、建构和重塑教育改造中心地位的实施可行性思考

(一)弱化“报应”思想,减少理论发展阻力

当代对监狱教育理论的研究中,较长一段时间内,学界一直深受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理论的影响,对刑罚的报应意义颇为关注。且在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中也在用语方面将“惩罚”置于“改造”之前。刑罚史和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早已证明,震慑、威吓甚至是各种报应性的肢体施暴根本不能减少犯罪,实际上可能助长犯罪。监狱的性质决定其不是以制造痛苦为目的,“惩罚”不必成为监狱的基本任务。在当今世界罪犯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个别化矫治已渐成主流。而个别化矫治的发展又必须要突破报应刑理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因此,在一线改造实践中,还须尽力弱化行刑中的“报应”思想,减少罪犯教育的实施和发展阻力。

(二)科学界定内涵,“里应外合”全面发力

教育改造一般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目前的情形下,狭义的定义过于局限于“三课”教育,使其难以取得基本改造手段的地位,可在广义的定义上参照《新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教育》卷里的陈述:“凡是有目的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 使之养成教育者所期望的品质的活动, 不论是有组织的或无组织的, 系统的或零碎的, 都是教育”。基于此种大教育观,新形势下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可试行以教育为中心,狱政、生产为“两翼”来开展。可以在实践中将三者同时重视起来,但在两翼“运作”时,还需让教育理念渗透于其中的各个环节。且由于教育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间接性,这种“渗透”越精细、越持久、越深入越好。鉴于监狱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能力局限,还需充分发挥各外围力量如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和罪犯家属亲友规劝等教育影响作用。只有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形成合力,切实做到“里应外合”,对罪犯进行全方位教育改造,才能真正取得教育成效。

(三)强化自我教育,扭转局面挖掘潜力

以“地下航线”为表征的各种反教育、反改造现象的出现,反映了在罪犯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不受教育的“真空地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界限不清”和“把脉不准”。“界限不清”突出表现在与罪犯搞权钱交易从中牟利。天生的敌对感决定了“东窗事发”时,罪犯会立刻“原形毕露”,绝不会为了保护干警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相反只会对干警越咬越狠。近年来在全国监狱系统查处的与罪犯界限不清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罪犯及其家属举报的。“把脉不准”则主要表现在摸不准罪犯的脉,让罪犯“敬而远之”。受限于职业发展瓶颈,少数干警对党的监狱教育改造方针缺乏继续学习、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自己所从事的教育改造工作失去总目标,停留于表面上的“例行公事”。当个人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会不经意间在罪犯面前发泄对社会或组织的不满情绪,且渐成习惯。自身的“离谱离调”让罪犯敬而远之。

因此,教育者的自身觉悟至关重要。只有在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内因”驱动下,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努力克服职业倦怠,重拾警察职责使命,教育中心地位的真正“回归”、“扛旗”改造局面的有效扭转才更有动力。

注释:

[意]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86-287.

参考文献:

[1][俄]乌申斯基著.郑文樾选编.张佩珍,等译.乌申斯基教育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清末以来的中国监狱学术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3]邢馨宇、邱兴隆.刑法的修改:轨迹、应然与实然——兼及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评价.法学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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