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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及其改善措施

2017-12-21方勇男

现代交际 2017年23期

方勇男

摘要: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已经成年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整个社会和谐与安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越发重视,因此发现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公约》作为对成年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进行规制的国际公约,对我国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关键词:成年监护制度 联合国 权利保障 改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23-0055-02

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公约》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指导意义

于2006年通过的《公约》被视为联合国在21世纪最大工程之一,其核心是让残疾人享有与身体健全人士相同的公民权利,获得同等的社会机会。《公约》将残疾看成是一种具有演变性质的概念,是在健全人士的基础上发生的阻碍性因素,这种阻碍是暂时的以及可变化的,因此强调“确定残疾人的多样性”。但与此同时,这样的阻碍使得社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给残疾人设定與正常社会环境有区别的相应环境。也基于这样的认识,《公约》将城建监护制度的被监护人,即行为能力欠缺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部分。我国在2008年4月全面修改《残疾人保障法》之后,同年6月27日加入了《公约》。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应当遵守与贯彻公约的宗旨,在其指导下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完善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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