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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7-12-19饶司立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饶司立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本文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消费者的地位及消费者与经营者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针对上述几方面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立法,使我国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悉权”;仲裁机构

前言:

消费行为是商品经济环境所衍生的行为,消费者及商家,为消费行为中的两大利益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随着消费过程中各类问题的产生而产生。为规范商品市场上各利益体的行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解决问题、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简称,立法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市场经济体系能够稳定、健康的运行[1]。该法律主要针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期间所发生的问题而建立,不仅明确了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同时也对两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提出并实行以来,在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价值。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逐渐提高,交易过程逐渐复杂化,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明显增加。同时,受立法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权益维护难的问题逐渐体现出来,因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完善,变得尤为必要。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概念界定不明确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具体如下:

2.1 消费概念的界定不明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员。除个体外,单位集体,或为生产需求,而购买生产材料的农民,同样可作为消费者而存在[2]。将上述概念拆解开来可以发现,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需满足以下标准:(1)所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商品,必须为生活所需的物品。(2)消费者不仅为个体,集体、单位及满足相应条件的农民,同样可称为消费者。(3)消费的客体,必须为商品或服务。分析发现,我国对消费者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的特点不符,重新定义较为必要。

2.2 消费者的地位及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的地位及权利的规定所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消费者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开放程度的提升,各类高新技术产品的数量逐渐增多。除业内人士外,其余大部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均存在限制,可见目前市场上,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2)消费者的权益问题:经济全球化环境下,韩国、日本及美国等产品不断涌入中国市场。中国消费者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中,难以识别产品的类型及使用方法,知悉权未得到尊重及保护。拓展消费者的权益范围,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途径。

2.3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消费者纠纷的问题重视程度不足: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为有关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的规定,针对在两者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很少提及,且未涉及有关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问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可通过进一步细化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上述的问题。(2)消费者纠纷解决效率低: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时,部分消费者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但受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及公众影响力强弱对比差异过大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投诉成功率极低,纠纷很难解决。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策略

针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不明确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可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以完善:

3.1 重新定义消费者的概念

可将消费者的概念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员”:(1)商品类型:现有概念中,主体购买的商品必须为“生活用品”,才可称之为消费者。该定义无需改动。(2)群体的范围:现有概念中,除“个人”外,“单位及集体”同样可成为消费者。将“单位及集体”纳入到消费者这一群体中,计划经济色彩过于浓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将其排除。单独以“个人”作为消费者的界定方法,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3)消费的客体不变,同样为商品及服务。采用上述方法定义消费者,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对我国法律与现代社会适应性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3.2 解决消费者的地位及权益问题

可采用以下方法,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的地位及权益的问题:(1)提高消费者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明确消费者的地位,应规定:针对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由于知识受限而对产品的详情不了解的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询问商家,商家有义务为之解答。(2)拓宽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的拓展,与消费者地位的提高息息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在提高消费者地位的基礎上,拓展其权益范围,将知悉权纳入权益范围内,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以完善。

3.3 完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

(1)将消费者纠纷的问题纳入到法律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在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明确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方式。例如:应规定,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如何判定纠纷的严重程度。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采用何种方法解决。如无法解决,应对经营者做出何种处罚。(2)提高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效率:消费者纠纷发生时,如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所需承受的经济压力通常较大,且程序较为繁琐,效率较低。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发生。国家可建立消费者仲裁机构,当消费者纠纷发生时,机构需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效率。

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及地位过低等方面。有关机构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方法,收集消费者在完善法律方面的意见。在评估消费者意见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从消费者的概念、地位、权益及消费者与经营者纠纷问题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对法律加以完善,以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6,(03):140-148.

[2]刘乃梁.基于民生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兼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02):99-1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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