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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

2015-08-05马萍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维权

摘要:在网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当前网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网购维权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点,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当中,如何做好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处理成为关键。随着新消法的颁布实施,现阶段网购维权的效能得到明显提升,结合实际展开相关研究具体突出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29-02

作者简介:马萍(1986-),女,回族,新疆米泉人,本科,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进入21世纪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网购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网购成为一种相对大众化的行为。我国国内互联网电子商务规模呈现出几何形态成倍扩大。网购带来了商务领域的变革,为大众提供更低的商品价格,使公众普遍受益,同时也改变了公众的购物模式,网购已经成为部分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方式。随着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网购进一步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当中,更好的被加以约束和监督,但在实际的执法维权监督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实效性、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等种种问题。

一、当前网购维权现状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使得互联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重要的综合性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互联网产业只用了十几年时间,就已经达到了改变公众普遍生活习惯、改变消费行为的目的。目前在互联网使用率与日俱增的背景下,我国国内超过7亿网民已经为互联网电子商务提供了消费群体保证。网购成为一种常态,在网购推动下,物流业、生产制造业也得到快速发展。在庞大的网购数据面前,我们同样要面临网购维权难、网购侵权事件激增等现实问题。

通常情况下网购维权存在跨区域、取证难度大等普遍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消费者,使他们难以有效实现维权,部分消费者甚至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导致个人权益受到双重伤害,同时也助长了互联网电子商务不规范发展的歪风邪气,使部分不守法经营的企业,长期获取不当利益,违背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违法成本低商家违规行为多发

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因其整体商品价格更加低廉,在与实体商家竞争当中,互联网商家逐渐占据主动权。在企业成本构成当中,一方面是销售成本,这其中包括了人力资源成本、仓储物流运输成本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隐性成本,如监管成本、法律成本等等,相对于实体商家要受到监管而言,互联网商家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小,同时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尚有一些漏洞存在,使得商家能够钻空子,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屡见不鲜。对于监管机构而言,目前对互联网商家的监管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当中,但整体的监管效果依然难言可喜,相对于实体商家的属地管理模式,互联网商家的监管面更广、难度更大,做到无缝隙、全天候、全方位监管有一定难度。

在缺少动态监管的情况下,商家的违法成本就相对低,进而使得一部分存在侥幸心理和违法动机的商家违规销售假冒产品,进而谋求暴利。2000年我国尚处于千亿规模,而到了2014年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规模已经达到2.8万亿,年增幅超过19%。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环境背景下,动态有效监管成为难题,在网购产业的发展进程中,通过违规销售、违法经营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的商家并不少,对于这部分商家的查处,虽然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其实际的持续效果较差,违法商家往往经过罚款等处罚后,很快就能如法炮制,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可以说治标不治本的情况突出。

(二)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

网络购物现阶段来讲依然是一个新兴概念,虽然我国网购规模已经非常庞大,但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新兴国家而言,互联网这个平台依然是巨大的经济宝藏,值得我们去开发和挖掘。在网络购物兴起的数年间,网购引发的消费者投诉与日俱增,但与网购中存在的侵权行为规模相比,现阶段消费者提起投诉和诉讼的案件数量依然较少。部分消费者面对网络商家的侵权行为,存在息事宁人的思想,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权,就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网购消费者都经历过或了解到了网购侵权问题,但具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消费者占比较低。这种主动维权意识的欠缺,降低了法律打击网络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较少

目前我国国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机构是消协、工商等部门,同样消费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而通过诉讼渠道维权。相对于实体商家而言,网络商家存在主体认定、经营场所认定,取证难、调查难、查处难等一系列问题,在处理网络侵权问题时,消费者通常难以选择到有效的维权渠道,导致维权有头无尾。

二、新消费权益保护法下网购维权分析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现阶段网购维权的有效性和实际价值得到保障。针对越来越多的网购侵权事件的发生,工商、消协等部门需要将网购维权进一步法律化、信息化和实效化。

新消法当中针对网络购物的几点法律措施是:七天“后悔权”、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网络平台责任的认定。

(一)七天“后悔权”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网购与实体商店购物相比,消费者难以先期看到实物,更多通过图片及商家介绍去了解商品,因此存在实际商品与宣传存在较大差别的现象,新消法当中明确了通过网络购物后除一部分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可以无理由在七天之内退货,进而增加了网购欺诈行为的成本,提升了网购领域的诚信度。

(二)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购领域当中已经出现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在这些事件当中,因个体消费者被侵权数额较小,同时维权成本高,部分消费者放弃维权。而消协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后,群体性消费事件,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进而提升了网购维权的广度和深度。

(三)网络平台责任的认定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新消法将网络交易平台纳入到赔偿主体当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进而达到对网络平台的约束效果,使平台更好实现内部管理,降低网购侵权发生的概率。

三、提高网购维权效率的策略

(一)落实消协、工商等部门责任

在新消法当中对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主体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实践当中,有必要进一步落实消协、工商等部门责任,进而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监管和事中干预,提升网购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几率

(二)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网购维权效率

信息化时代,在网购维权工作当中,也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数据信息技术,提升网购维权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网购维权渠道使消费者能够更为及时有效的实现维权,另一方面则是要实现大数据分析,使网购侵权的多发领域被及时预警,及时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通过有效宣传,要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进而建立起更为广泛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不论侵权事件大与小,遇到侵权问题后,消费者能够主动参与维权,进而使得侵权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结语

结合新消法的推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当前尚处于网络购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结合维权重点加以研究,进而更好的找到解决措施和办法,提升网购消费者维权效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海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3(04).

[2]泰安.新消法,新企盼[J].上海质量,2014(03).

[3]崔志军,杨盛春.<消法修正案(草案)>对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积极影响[J].工商行政管理,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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