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遵循先例怎样与自由裁量相统一
2017-12-19侯现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1期
侯现锋
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参考以往同类案件的判决。但在我国,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判决主文中予以援引的只能是法条,裁判理由则可援引指导性案例。加之我国国情复杂,东西差异、城乡差异,各地的民俗习惯等等都不尽相同,绝对的同案同判未必符合公平正义,被援引的先例重在先例所体现的可用以指導后续裁判的规则、原则、价值、理念。所以,在案例指导制度下,司法遵循先例绝不意味着依样画葫芦,法官和检察官只有把遵循先例和自由裁量有机统一起来,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待决案件与先在案例是否“同案”,需要法官、检察官进行缜密的审查。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司法实践包括参照在先案例,要以发展眼光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曾指出,要稳妥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窗子实施犯罪等界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审慎处理把握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第二,在确定前后案件属于“同案”的情况下,司法官仍然需要审查先例判决适用于当下案件是否合乎法律、理性、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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