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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法衔接”中的刑事先理原则

2017-12-19左传卫李红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1期

左传卫++李红琳

摘 要:“两法衔接”中的刑事先理原则是指当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暂停相应的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做出相应的决断后,再做是否继续启动行政程序的考量。确立刑事先理原则可以有效解决两法衔接过程中以罚代刑的流弊。但在落实刑事先理原则时,要严格控制先理的范围,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并注意把握好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两法衔接 刑事先理 动态平衡

一、“两法衔接”中的刑事先理原则的法理释义

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先理”原则是指,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以相对的优先权。在英美法系主要是指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时,可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有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在大陆法系是指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民两个诉讼,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加以解决。若急需解决刑事问题,则刑民分离,先刑后民,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两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点,即刑事先于民事。这是刑事优先原则的惯常理解。[1]

“两法衔接”中的刑事先理原则是指当工商、税务、烟草、质监、药监、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暂停相应的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做出相应的决断后,再做是否继续启动行政程序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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