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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治课程的四种取向

2017-12-19闻凌晨

中国德育 2017年22期
关键词:法律课程教育

如何在理念与条文、技术与价值、深度与广度之间作出抉择,美国的法治教育经验可能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探索。

“一英里宽,一英寸深”(One Mile Wide and One Inch Deep),曾被美国学者用来形容科学教育的宽泛浅薄——学生不断接受新知识,但却总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不进行深入学习[1]。然而,无论是课程还是教学,法治教育可能并不见得比科学教育更加科学合理,至少美国的情况曾经是这样。对此,美国学界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来探索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基于此,本文试图呈现美国围绕着法治课程的种种探索。当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可能还是选择或取向背后的那份“道理”,亦即每一取向何以产生的内在机理。

一、理念价值取向

论及理念价值取向,其代表当属《民主的基础》[2]。根据此教材开设的课程选取权威、隐私、责任、正义四个基本概念(见表1)。当时社会里的法律知识可谓纷繁复杂,那么课程设计者怎敢如此“别具一格”?原来,在设计者们看来,“如果能引领学生思考与法律相关的重要理念或价值,则遵守法律规范,必然是理所当然的结果……不必耗费大多数的课堂时数诸条详述琐碎的法律规定”[3]。

显然,《民主的基础》带有“新社会科”的痕迹,即以概念、原则为核心呈现出结构化的课程设计,重视探究式教学。这正是吸取了基于结构主义理论的学问中心课程的思想精髓。细想在现代社会,如若要为完满的生活作准备,就不得不掌握伴随社会变迁而来的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这就可能造成人的理智理解力与有限的学习能力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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