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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思考

2017-12-13刘昭霞

中文信息 2017年11期
关键词:监督

刘昭霞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1-0-01

对执政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强化自身监督更关键。以史为鉴,可悟其道。回顾中国共產党党内监督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于探索党内监督的新思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党内监督的历史沿革

1.民主革命时期的党内监督

1.1第一阶段(1921年到1927年):党内监督权由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

一大党纲中直接涉及“监督”的两条:“第十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第十二条、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1.2第二阶段(1927年至1928年):党内监督权由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独立完整行使。

1927年4月27日,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国共产党第三次章程决案》:“为巩固党的一致威权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1.3第三阶段(1928年至1945年):党内监督权逐渐复归各级党委会。

1927年,中央第26号通告:“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员张佐成萧石同杨培林同志之被难,副主席杨匏安同志之被罚,至今未能行使职权”,因此“监察委员会已成不必要的组织”。1928年,中共六大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代以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权力较小,仅限于“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 等诸项较为具体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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