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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
——以滴滴和优步合并案为例

2017-12-13李俪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企业

李 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
——以滴滴和优步合并案为例

李 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垄断规制的重要制度。“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合并案,反映出现有制度对于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在申报标准、审查参考因素与豁免条件等方面尚缺乏针对性与有效性。基于互联网领域有别于传统产业的特性,有必要重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启动机制、强化技术性标准指引作用,并确立反垄断私人实施制度。

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反垄断审查

2015年中国提出“互联网+”战略,互联网企业逐渐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新引擎。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相较于传统产业有巨大的差异性。我国互联网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失之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症结,即来源于此。

一、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问题分析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的全部资产,商务部回应称将对该案进行反垄断调查。目前,商务部业已两度约谈滴滴,要求其提交收购方案、未申报原因以及相关资料。舆论认为,这一合并将成为互联网产业合并案中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案例之一。

(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以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以及经营者以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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