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下综合管廊确权问题探讨
2017-12-13胡一苇
城乡建设 2017年23期
关键词:建设
■ 胡一苇
苏州地下综合管廊确权问题探讨
■ 胡一苇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建设为目的而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于法律建设的滞后性与稳定性,以及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我国地表、地上及地下的权利界定并不清晰,而《物权法》则肯定了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明确了其具有独立性,且可分层设立。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叙述,可以得出: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属于我国重点扶持项目,同时还是带有强烈公准益色彩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管廊的建设用地应由国家依法划拨,且作为城市百年大计的管廊工程,其土地使用权也无期限限制。
于2011年实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同年出台的《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中都规定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进行登记,苏州的暂行办法更结合了《物权法》的精神,提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地下、地上分层单独登记。
但在苏州管廊建设的实践中,城北路管廊、太湖新城管廊工程项目并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澄阳路管廊项目正在办理,目前已取得选址意见书。纵观全国,无论是地下空间,还是管廊建设,类似这样办不了证的情况并不是个例,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法律条文规定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并对应着不同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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