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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分不得侵犯学生名誉权

2017-12-13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学校学生

■梁永良

实施处分不得侵犯学生名誉权

■梁永良

案例:王某是某市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大二年级的学生。某日,王某回家住宿,没有向学校请假,被宿管记录为“在外住宿”。次日,辅导员找到王某,表示从别人口中了解到她在外与男生同住,并要求其写检查。虽然王某及其家人都澄清了王某当晚在家住宿的事实,王某也写了检查并提交辅导员,但学院仍根据学校规定,对王某作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在宿舍楼处张贴通告,称其“行为极不检点,有男女作风问题,影响了学校的校风校纪”。事后,王某认为学院用通告的形式公布对她的处分,言语中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所以将学院告到区法院,要求学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学院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在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有男女作风问题”等文字,降低了原告王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令学院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王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市中院维持了区法院的判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1款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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