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间最低工资标准竞争及其治理
2017-12-13李志锴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标准
李志锴
论地方政府间最低工资标准竞争及其治理
李志锴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系行政规制形成的“非市场工资”,长期遁入公共政策空间并成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工具,有违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初衷。如何在保留地方政府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保证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行为的合理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间竞争的合理性判断,应当跳出狭义的劳动者保护视角,依据比例原则将审查重点转移至保障经济共同体整体性、流动性和公平性的视角,对劳动者利益进行整体理解,重点在于“协调”而非狭义的“保护”。
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政府间竞争;比例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向下竞争”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初,财政部长楼继伟提出薪酬增长过快,导致企业搬迁至国外,既减低了我国企业竞争力,也最终损害了劳动者就业机会[1]。同年8月,国务院颁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提出“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鉴于严峻的经济形式,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方案提升放缓,广东等省市则提出冻结最低工资标准两年。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抑制并非仅是当前应急之策,实际上过去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值与法定的理论值之间一直存在较大差距。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的比重法计算,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和各省统计年鉴收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的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用支出和赡养系数,共收集20个省的有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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