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应推而广之
2017-12-12杨玉龙
北方人 2017年23期
文/杨玉龙
“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应推而广之
文/杨玉龙

据媒体报道,为了破解劳动监察执行难,三年前,上海徐汇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沪上率先探索“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尝试将相关执法信息及时抄告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制约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注销主体,逃避法定义务。三年来,发送抄告函83份,督促企业补发和主动支付职工工资超过550万元。
职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但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善于在劳动用工方面动歪脑筋,只图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作为职工的维权防线,往往也会遇到很多执法中的困境。比如,一些缺失良心的企业主,装聋作哑、拖延时间、瞒天过海、金蝉脱壳……用尽这些手段,企图借此蒙混过关甚至逃之夭夭。
而“打赢官司却没讨回票子”作为职工维权常见的现象,其原因除去雇主的精明算计,也与执法部门的手段不灵活有一定关系。
“劳动监察案件抄告”可以说是解决案件执行难的可行性措施,应推而广之。这种机制的大体方式是,对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义务主体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及时将相关执法信息抄告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借力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制约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注销主体,逃避法定义务。
“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本质上就是借力市场监管部门力量,把原来的“一只手”变成了“一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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