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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须知

2017-12-1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

天津经济 2017年6期
关键词:号令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须知

1.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二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受理部门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稽查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3.如何区分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因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的支出由谁负担?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七条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5.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无奖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八条规定,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6.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检举事项有哪些?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九条规定,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7.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有哪些要求?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十条规定,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8.税务机关处理检举事项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八条规定,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检举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9.税务机关处理检举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10.税务机关查办检举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11.检举人如何获知查办结果?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12.检举人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回避?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13.有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中保密规定有哪些?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2)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

责任编辑:傅延怿 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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