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之研究
2017-12-01许瀛彪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许瀛彪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总则》的通过是编纂民法典的“两步走”战略之第一步,举国关注。对民法总则进行研究是我辈当前一重要课题。较之上世纪80年代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新设有对意思表示解释之规定,①这使往后意思表示解释有所依据,极具总领规范意义。②《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解释对规定将意思表示以有无相对人为分界作分别规定,未来合同条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典型)、遗嘱(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典型),凡此种种一切意思表示解释皆应回溯民法总则第142条之规定,并以此作为问题探讨出发点,并无疑义。意思表示不同解读会有不同意义,攸关当事人利益。长期以来,与法律解释相比,我国大陆学者对意思表示解释关注较少,本文就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进行梳理,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对《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规定加以分析检讨,用供参考,倘蒙方家指正,不胜感幸。
二、意思表示解释相关概念之厘清
(一)意思表示定义、构成要件及类型
意思表示者,即表意人将其内心本欲发生私法上一定效力之意思,籍由外部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表示之动作也。申言之,即表意人因内心企求某种社会上或经济上之法律效果,以有意识之行动,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1]73
意思表示之构成当有主客观之要件。主观要件方面,分为法效意思与表示意思,所谓法效意思,即表意人须存有欲由其法律行为发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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