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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

2017-11-28刘宁宁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价值

刘宁宁

[摘要]在经济法的责任当中,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归责原则,在一系列的责任体系当中,归责原则也是重要的组成结构之一,就归责而言,我国的政府部门以及一些组织会根据一些依据对主题的行为进行判断,而归责原则就是责任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本文对经济法责任展开研究,深入的分析归责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价值

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我国的经济法建立的比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形式上的制约,经济法的责任不停的受到社会的关注,在归责原则等方面,其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触犯到经济法内部条文的时候,这一主体要为这种行为承担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中归责原则的概念

在生活当中常常提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主体未能承担起法定的义务,对契约义务置若罔闻,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这些后果是需要主体承担起来的,经济责任法的独立性比较强,在我国的法律责任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在归责原则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环。归责原则整体上只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一定会产生责任,经济法责任才是归责后产生的结果,归责的原则可以当做是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判断依据,对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核准。

归责原则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都能被调和,当国家以及社会的体制发生变革的时候,归责原则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归责原则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的基本国情制定出来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紧跟时代的步伐。

二、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责任是关于经济法方面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具体事件的主体对不同的责任进行划分,根据合法的程序进行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当政府的管理机构加入到经济交易中时,政府的相关部门会成为交易当中的主体,如果政府内部的官员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交易的双方信息不明确,相对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之后,会造成另一方交易主体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此时,需要由政府机关和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管理的结构发生行为不妥当的时候,机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市场的经济体制当中,市场的主体有很多,包括企业、公司和一些经营商户等,其中的消费者同样是主体之一,经济法中规定的对象就是市场的主体,而主体的责任同样是经济法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市场的主体发生严重的违规现象,具体的惩罚如下,赔偿对事件受害方的损失,并且停止侵害的行为,尽可能的消除事件的影响,这类的惩罚措施和民事责任有着相通之处,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对责任方发布整改指令是基本的措施,后面可能涉及到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三、经济法责任中双重原则的建立

(一)搭建责任的基础

经济法责任之所以能够产生,主要是依靠经济法义务展开的,而另外影响到经济法责任确立的因素之一是经济法的权利,经济法的权利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是无法动摇的。在政府经济方面的管理部门中,各个环节都享有管理经济的职权,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当相关的经济管理机关不能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法律限制的范围,法律会禁止管理部门的所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刻,经济管理部门一定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因此,就政府方面而言,如果管理机构不能正确的使用权利,无论有何种原由都要负担起责任来。

(二)完善责任功能

追究经济法责任是主要的目的之一,这样做不仅是依照法律的章程办事,同时挽回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损失,这种惩罚性相对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功能是根据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的,其中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对于政府的管理机构而言,经济法产生的责任不可依据过错判定责任构成的要件,经济产生的责任有很多种,但是实施的责任大多以補偿性的责任为主,而且能够实现单独性的适用,因此,经济法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是经济的损害。

对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追究的目的而言,市场的主体是主要的惩罚对象,在这一过程当中,赔偿性和补偿性的原则不够清晰。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判定时,具体的标准以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为主,在国家的法律层面上,这种法律对此类的行为予以谴责并进行否定:市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通常不受损害赔偿的限制,适当的还会添加其他的责任形式;一般的经济法责任,并不全都是凭借损害构成事件的要件,即便是有的不法行为没有构成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经济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经济法中的责任形式多有不同,因此不同的责任由不同的使用范围,实施的对象也不一样,在这些形式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责任形式都适用于政府的管理机构和市场上的主体。主要的因素如下。

首先,政府方面的管理机构和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在法律层面上本身存在着差异,地位不平等呈现出的经济法关系也多有不同,这种经济法以隶属性的关系为主:其次,当法律权利行使不当的情况下,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机构,而不会是市场上的经济主体:最后,管理机构和市场主体在适用性原则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管理机构只能使用单一的责任形式,而市场的主体通常要承担多种多样的形式。

四、归责原则的体系建立

(一)分析理论

1.过错原则

当某一行为造成损害发生的时候,行为的主体因为法律观念的欠缺违反了应该承担的义务,过错责任的归责由此建立基础,对主观错误造成的恶劣后果进行惩罚,发挥法律责任的真正价值,对受到损害的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适当的挽回受损害一方的损失。过错原则是归责原则之一,当原告对被告进行法律层面上控诉的时候,依照这一原则可以加大胜诉的概率。

在有些情况之下,如果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时候,一般的消费者在举证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多,在道德上也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其他领域当中,有的时候在受害者不经意之间受到侵害,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无法进行完善的举证,这些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人要做好败诉的心理准备,过错原则的弊端性也显现出来。

2.无错原则

在法律义务和免责事由的共同作用之下,无过错原则诞生,这一原则可以对责任的主体进行判定,以是否承担责任为准则,这种判定的实施归根结底还是对责任的多少进行划分,这一原则在归责方面存留很大的问题,过错原则对责任的判定基本是依照过错原则展开的,这种判断的依据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

3.公平责任

公平原则是归责原则的一类,这一原则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法律权益的保护,但是这种原则并不一味的适用于各种事件,在应用的过程当中,要提前对事件进行分析。无论是何种责任、何种风险,都应该由事件的主题双方承担责任,这样做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调查研究,受害方进行举证说明侵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有证据的情况之下,可以判定过错方的责任,此时再应用过错原则可以有效的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4.天平责任

此原则适用于不同的经济法责任主体,对所有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这种方法可以建立起具体的制度,而且这种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可以赋予更多的权利,对于强势的一方,可以增加更多的限制,这种原则体现的就是公平公正的准则。

天平原则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这一原则的弊端在于忽视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要认识到,经济法的责任不仅仅顾及整体的利益,也顾及到个人的利益,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都要进行保护。

(二)构建设想

对于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不得不考虑责任主体的差异,不得不对侵权个案中的特性进行研究,综合式的考虑才会对受害者受到的损害展开相对公平的判断,在借鉴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对不同的案子应用不同的原则。将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和天平原则整合到一起构成完整的体系。

当个案发生的时候,可以以层层递进的形式展现不同的原则,通过比较,找到适用的原则,尽可能的弥补受害者,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层面的惩罚具有一定的严厉性,法律法规也会限制一些行为,混合搭配使用原则才是最有效的处理方法。

五、结论

综上所述,应用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时,不可以沿用以往的守旧观念,突破束缚才能促进一套完整体系的建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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