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
2017-11-27李芳
体育科技 2017年2期
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
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近年来,青少年体质问题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随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学校以及体育教师为了规避风险,通常采取禁锢式、封闭式、防范性的消极管理模式,使得青少年体质每况愈下。该文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专家访谈的方法,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与研究,探寻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旨在为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我国目前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原则主要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慎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用。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学校有无过错为依据,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并非学生的绝对保险人,学校无需对学生所有的人身伤害都负责。其不足之处是,未根据学生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来判定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以此来推定学校的免责事由。10岁以内的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识,更加不会收集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学校有无过错,而过错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无法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需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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