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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

2017-11-27

体育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原则责任

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

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近年来,青少年体质问题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随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学校以及体育教师为了规避风险,通常采取禁锢式、封闭式、防范性的消极管理模式,使得青少年体质每况愈下。该文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专家访谈的方法,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与研究,探寻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旨在为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我国目前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原则主要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慎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用。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学校有无过错为依据,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并非学生的绝对保险人,学校无需对学生所有的人身伤害都负责。其不足之处是,未根据学生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来判定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以此来推定学校的免责事由。10岁以内的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识,更加不会收集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学校有无过错,而过错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无法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需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保护未成年人。当前,沉重的赔偿压力降低了学校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他们为了规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体育教学中采用了消极的手段导致了“体育异化”。因此,正确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对解决体育教学因境,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及教学水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整理

1995年,我国学者对制定学校意外事故报告及调査处理工作规范做了初步研究。2002年6月我国针对学校事故的问题出台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学校事故的范围。

自2002年起,有关学校事故的研究在学术界逐渐受到了重视,至2015年研究成果相对成熟。2002年6月教育部首次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作为学校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以该项规定为基础。该办法第12条规定了发生学校事故时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当受害主体为学生时,若学校在履行正当职责并且无行为不当的情况下,学校无需对学生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负全部责任。从研究的内容上来看,这段时期的学术研究多集中于对学校事故定义的界定、学校事故的原因与分类、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与法律责任、学校事故的应对措施与防范以及西方国家赔偿法制的比较等主题的研究,其中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甚少,而对美国、前联邦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学校事故赔偿法制的比较研究不断兴起;从研究方法来看,既有案例分析为主的定性研究,也有以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定量研究。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相关研究的发展动态与趋势

2.1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

归责原则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核心,纵观现有的文献资料发现,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关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分类、归责特点、体育伤害事故承担的责任、应对诉讼的建议以及安全策略等系列问题的研究。孙冬青、孙金蓉[1]认为,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应根据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定学校的责任,不可一味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抵制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李培文、李红英[2]等学者将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为5类包括:学校承担的责任、学生承担的责任、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多方承担的责任。在学校、教师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一般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但在特定的场合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判定由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责任。

2.2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

郭修金、周亦瑾[5]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体育本身具有的危险性特征;第二,教师对组织管理的疏忽;第三、场地设施的隐患;第四,学校的义务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此说法存有纰漏之处,既然学生是体育活动的主体,那么除去上面提及的外在因素还包括学生的自身因素如学生学习运动技能的态度、个人的身体素质和自身的安全意识低等。

2.3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的研究

田旻露、魏勇[6]学者根据课内外一体化的思想,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分为体育教学中的风险和课外活动中的风险两大类。他们认为需要对学校体育所涉及的环境、场馆设施、人身安全和责任进行风险识别,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他们还提出了控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三大措施,即回避风险、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

2.4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

韩勇[3]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于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的差异,同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应该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例外,慎用公平责任原则。林清华、郭秀金[7]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均应该依照法律有条件地使用,他们认为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广泛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责任一般原则的说法,而公平责任原则不仅可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害,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学者普遍认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说法,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是否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出现了两派观点,暂无定论。

2.5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法制的研究

总体而言,无论是美国、英国、法国还是前联邦德国都倾向于以国家或自治体为赔偿主体,将国家经费作为赔偿金的赔偿救济制度。郑波[8]研究发现日本于很早之前便已经制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补偿制度,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有《日本学校安全法》、《学校健康会法》、《体育振兴法》和《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这些法规都有效解决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问题及其相关问题。美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主要依赖于体育保险,加拿大为此设定了专业的教育保险公司,韩国也在2004年2月出台了《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赔偿的特别法》,通过学校安全协议会下设定的赔偿委员会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问题。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章第31条规定“赔偿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的法律,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也主要依赖于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伤害准备赔偿金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可见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的处理落后于西方主要国家。

2.6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认定研究

朱桂琴[9]认为外来原因可以作为学校的抗辩事由,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能够成为免责事由的情况分为四种:其一,受害学生过错;其二、第三方过错;其三、不可抗力的事件;其四、意外事件。如若将受害学生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则需要依据受害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 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部分为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辨认能力,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在其认知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第三方才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因素时,学校需提供第三方过错的证明方可免责。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有明文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必承担责任。”关于意外事故作为免责事由在我国民法上并无规定,导致学者们在看法上出现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意外事件并非当事人主观上过错而导致的伤害,可以作为免责事由,但是一些学者则反对这一说法。

2.7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实践研究

现今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实践研究多以现状调查为主要研究手段,以各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为研究样本。例如刘河旺、李建波[11]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逻辑分析与数理统计的研究方法,以武汉地区的各高校为研究样本深入研究了该区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陈娜[12]通过问卷调查法、查阅相关资料法以及座谈讨论法,了解并分析了厦门市高校运动伤害的现状及其发生的原因,也针对伤害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而丁学艺[13]除了同样采用了以上的研究方法外,还运用了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了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特点和类型,并遵从“了解现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析了江苏省无锡市中学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其发生事故的原因,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纵观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实践研究不难看出,前人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逻辑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的方法,来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学校的体育伤害事故。前人的实践研究表明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为后人的继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3 国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相关研究的特点

通过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发现现有的相关研究取得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成就:其一、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为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提供了思考;其二、对国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促进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其三,部分研究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角度出发,探索了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抗辩事由。但综观前人的研究成果,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3.1 研究的内容与对象过于集中

从研究内容上看,前人多集中于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分类、原因、责任认定、归责原则以及应对措施等基本理论的研究,而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及抗辩事由等的研究相对较少。具体表现为: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不够深入,仅限于国外文献而缺乏对国外最新信息的掌握;此外,前人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现状,缺乏前瞻性目光。

3.2 理论研究多于实证研究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法制的构想理论研究居多,但对于这些构想的理论是否适用缺乏实证检验,并且较多的研究都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缺乏定量研究。此外,虽有部分学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了探索,但其样本局限于武汉市[19]、厦门市[8]和无锡市等部分地区,难以全面的反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整体情况,不便于研究成果的推行。

3.3 研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研究水平看,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主题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仅有40篇,绝大多数的相关文章都发表在非核心期刊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成果相对成熟,但是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此外,从研究成果的来源看,有6篇研究成果源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3篇研究成果源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3篇研究成果源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2篇研究成果源于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础,有1篇研究成果源于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基金,还有1篇研究成果是陕西省教委基金。为此,还需进一步深入探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实质性的建议。

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的发展趋势

目前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优于我国,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有助于我国相关法制的建设,因此未来我国对国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研究将趋于热门化。对于“甘冒风险”和“意外事件”能否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抗辩事由暂无定论,还有必要再进行深度研究,为此该问题将会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研究,将由纯理论化研究转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加强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制建设,以确保学生和学校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在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还未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之前,应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恪守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例外原则,谨慎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严格限制其他归责原则的使用,以达到保障学生、家长、体育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为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还需加强对学生的体育安全教育,提高体育教师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并培养体育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此,学校要帮助教师和学生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规范和改善他们的行为。为进一步确保受害者和学校的相关利益,我国还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和赔偿法制,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相关的体育法律法规和保险机制,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社会化减少,以减少学校的经济压力。

[1]孙冬青,孙金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8):86-89.

[2]李培文,李红英,牛鹏飞.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应对策略[J].体育学刊,2010,17(6):35-37.

[3]韩勇.侵权法视角下的学校体育伤害[J].体育学刊,2010,17(11):39-45.

[4]白莉,曹士云,季克异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5):25-28.

[5]郭修金,周亦瑾.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29(6):73-76.

[6]田旻露,魏勇.简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20(5):35-37.

[7]林清华,郭秀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司法实践的视角①[J].教育法制建设,2014(5):56-61.

[8]郑波.中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比较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2012:82-83.

[9]朱桂琴.学校事故民事责任研究[J].中国教育法制理论,2002(1):301-312.

[10]王梦.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6,36(4):23-25.

[11]刘河旺,李建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的实践研究——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J].赤峰学院学报,2011,27(3):124-127.

[12]陈娜.厦门市高校体育运动伤害法律责任的初步研究[J].大众科技,2015,186(17):157-159.

[13]丁学艺.无锡市中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的调查分析[D].硕士学位论文,2014:1-67.

A Study o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in China

LI Fang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Hubei, China)

李芳(1994-),江苏人,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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