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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您的不同见解告诉我们

2017-11-25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1期
关键词:医疗期班费病假

把您的不同见解告诉我们

职工病假期间不得用其全部工资支付他人“代班费”

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六年了。三个月前,我因中风需要住院治疗、观察、康复三个月且不能上班。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后,我的家属及时向我所在的公司汇报情况并提交了请假条。公司批准了我的假期。近日,我回到公司后发现:公司将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用于支付他人的“代班费”。我提出了异议,但公司坚持认为,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工资应当付给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我因没有付出劳动,无权索要工资。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张晶玲

张晶玲: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一方面,非因公受伤也享有休病假的法定权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你在公司工作了六年,患病属实,且医院已经出具相关证明,无疑可以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实际时间并未超过的情况下,公司之举等同于以拒付工资的方式加以限制和剥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扣发你的全部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虽然你没有上班,公司不请他人代班确实会影响生产,公司也的确需要另行支付工资,但公司不能机械执行按劳付酬的原则,扣除你的全部工资用于支付“代班费”,而只能在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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