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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应当知道的常识

2017-11-25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1期
关键词:脑死亡赵某工伤保险

颜梅生

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应当知道的常识

颜梅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当视同工伤。那么,其中的“突发疾病”是指什么疾病,“死亡”是指脑死亡还是停止呼吸,“48小时内”应当如何计算呢?

A.“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案例]胡女士原来患有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经过长期医治出现明显好转后,鉴于家庭经济困难,为增加收入,胡女士选择到一家公司任职。2017年2月11日21时40分许,胡女士因连续上日、夜班,身体疲惫,导致脑血管疾病突然复发、加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仅过了7个小时,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面对胡女士家属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胡女士所患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并非因为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突发疾病”中的“疾病”。

[分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即从时间上包括以前就有,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的,也包括以前没有在工作突然出现的;从类型上看,包括所有致死的疾病。与之对应,胡女士自然当属应当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之列。

B.“48小时”从初次诊断起算

[案例]2017年 4月 14日 9时 10分,正在执行野外作业的赵某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由于身处山区,交通、通讯不便,等其被送至医院时,已是15日16时35分。4月16日18时5分,医院确认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赵某亲属主张工伤赔偿时,公司坚持认为赵某不构成工伤,理由是从4月14日9时10分至4月16日18时5分已经超过48小时。而赵某亲属认为“48小时”应当从4月15日16时35分赵某入院开始计算,即据此计算并未超过48小时。

[分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还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超出48小时的,如是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同样应认定为工伤。对没有送往医院的,应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也可认定为工伤。

C.“死亡”包括脑死亡和停止呼吸

[案例]2017年5月11日11时21分,顾女士因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到一家医院手术。5月13日10时13分,医院诊断顾女士出现脑死亡,复生希望微乎其微。但顾女士亲属因难舍亲情,不愿放弃最后一丝努力,恳求医生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不管花多大代价也要全力争取。医生通过呼吸机、升压药等让顾女士维持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同日13时7分,顾女士散手人寰。而其所在公司事后拒绝认可顾女士构成工伤,理由是其从入院到停止呼吸时间超过48小时。

[分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死亡包括脑死亡、停止呼吸。鉴于脑死亡后并不一定停止呼吸,由此也就导致现实中的争论: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但靠呼吸机等还能维持生命是否构成工伤?其实,“48小时”内脑死亡与“48小时”后停止呼吸都应认定为工伤。此外,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违规操作,则应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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