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在“兴、观、群、怨”说中的体现
2017-11-24葛淑娴
青年文学家 2017年30期
摘 要:“兴、观、群、怨”说最早适用于诗歌,是孔子对诗歌社会功能的高度概括。这一学说阐明了诗歌不仅有提高内在修养、培养和谐人格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地的巩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具有深刻的教化意义和美学价值。
关键词:兴观群怨说;“和谐”
作者简介:葛淑娴(1989-),女,河南濮阳人,硕士,广东理工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30-0-01
“兴观群怨说”出自《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乎《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王夫之在继承了儒家诗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情”是“性之情”,从诗歌的社会功用、美感作用相统一的角度提出了“四情说”。他认为抒情是诗歌最基本的功能,“兴、观、群、怨”同源于情。诗言志所以可以“兴”;情感是在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和生活的体验时流露的,蕴含义理故可“观”;明晓了义理,知晓了政治得失和社会兴衰,引起情感上的共鸣因此可以以此为鉴,教化世人,故可“群”;诗歌中作者为读者遗留空白,会激发读者的无限遐想就为“怨”提供了条件。王夫之以辩证思维阐释“四情”,是对传统“兴、观、群、怨”的继承和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着意从孔子所倡导的中庸思想的三大原则:“慎独自修”、“忠恕宽容”、“至诚尽性”来论述和谐在“兴、观、群、怨”说中的体现。为中国诗歌的道德教谕意义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样为儒学为何成为中国的主流文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孔子的中庸思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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