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7-11-04徐强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研究

徐强

摘 要:走私货物、物品罪在人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并且也是长期以来受到广泛关注的犯罪种类。走私货物、物品是法定的犯罪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在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下,贸易制度也逐渐建立和完善,受关税的影响,查获走私犯罪的风险却在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对象、量刑标准等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促使国家相关部门完善在立法方面的相关制度。本文笔者首先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考察进行阐述,探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行为人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应缴税额范围的认定、转移定价的认定以及个人以多个单位名义实施走私行为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走私罪;法律适用;研究

1997年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2014年正式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于走私“货物”和“物品”进行差异化的界定后形成差异化的处断。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走私行为的决断出现选择不同的罪名情况,导致结果不同。但是事实是,“货物”的税率较高,而与“物品”的税率较低,如果没有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案件中涉及的到底是“货物”还是“物品”,随意选择罪名会导致计算关税数量出现巨大差异,对涉案人的量刑出现误判。因此,对于不同走私种类、情况的仔细判断和认定,切实保障涉案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权威,才是打击走私犯罪的良策。近几十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极快,国内和国外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更多的走私犯罪。因为高税收形式使得走私商品存在高利润,国内和国外的售价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也给走私货物、物品提供了市场,走私货物、物品犯罪也是屡禁不止。并且走私主体越来越多元化,走私手段也与高科技相结合,作案手法隐秘。当下为了遏制走私犯罪,应该密切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仔细研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产生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治理走私发生的外部条件,更好地满足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需求。

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考察

1.1 与外国走私罪法定刑比较

了解外国对走私罪法定刑的标准是站在一定的高度考察一个国家该种犯罪行为所秉持的看法。笔者通过对外国关于走私罪法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得出了以下四个结论:一是各国的走私的主要对象包含涉税货物、管制货品以及违禁品,其中违禁品相对占据比例较小,这主要源于走私违禁品的量刑比其它两种重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外法律条文中的涉税走私和我国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规定互相对应;二是从罪名上的比较来看,总的来说,在一些贸易繁荣的国家对于涉税走私的处罚程度比较轻微,涉嫌涉税走私罪常适用罚金刑,自由刑适用于轻刑模式比如德国、意大利等。这些国家的最低自由行和我国比较相似,但是最高自由刑就有所差别了,有些国家设有长达十年的有期自由刑,也有七年以下、五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下的刑罚幅度。不过,朝鲜、越南等国的最高刑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处罚。其次,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违禁品走私的刑罚都要高于涉税品走私。比如法国对违禁品走私犯罪的量刑就是在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像朝鲜、越南也和我国一样配置有死刑,这主要源于违禁品的危害极大;三是各国针对涉税走私广泛采用罚金刑的处理方式,对于情节轻微者,部分国家有自由刑;四是我国对于涉税走私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如果走私违禁品适用于死刑。

1.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名法定刑的比较

从罪刑等级关系来看,走私罪与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暴力型犯罪刑级比较接近,与逃税罪和抗税罪相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级偏低,但刑级却很高。违禁品的走私要远高于涉税货品、物品走私的罪级,因为违禁品一旦流入市场,对社会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走私罪的立法当中,走私、运输、制造或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符合。对于走私珍贵动物、文物、贵金属等的罪级则偏重。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2000年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走私解释一》、《走私解释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文件和司法解释虽然对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发展速度极快,走私的手法越来越多样,所以文件及司法解释难免存在滞后的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着争议和分歧。

2.1 行为人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的认定问题

拿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犯罪嫌疑人李某携带的行李中藏有20千克的可卡因,在杭州机场被查获。但是他始终辩解说自己不知道带的是毒品,以为是他人帮忙携带的珠宝首饰。所以认定其构成犯罪的理由一是对身上所带物品是毒品并不知情,二是其在供述中提到他對走私珠宝有一定的认识,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无法将这一案件以走私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意见》第六部分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只要主观上是有走私犯罪的意图,不影响其走私毒品的犯罪构成。

2.2 应缴税额范围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税的税额。但是有观点对刑法规定的条款存在一定的分歧,认为应缴税额不应包括海关的代征税,因为逃避海关代征税的行为违反的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而非海关法规。

2.3 转移定价的认定问题

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针对企业间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后的低报价格申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走私犯罪,各海关缉私分局的处理各不相同,有观点认为应对申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应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现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各部门对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国际贸易未能达到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使得这类问题的处理非常棘手。

2.4 个人以多个单位名义实施走私行为的认定问题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只要能代表公司整体意志的股东,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分别以这些公司的名义进行同一种走私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分歧,有意见认为,应将单位走私数额累积之后,把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列为被告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将单位列为被告。

3 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界关于走私犯罪的刑事政策立场与立法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司法者通过认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而我们应该清晰认识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是一个结果,立法反映的是立法者的意愿,而司法者对犯罪结果的反应具有司法的实践性。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法和司法的控制是治理犯罪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走私犯罪以外的社会经济关系。我们应该更加科学的态度建立起更加合理的政策来治理走私犯罪。如何解决国内产业的不健康竞争,制定科学的关税、增值税等海关税收税率,才是提升国内产业的根本之策。

参考文献

[1]何明波.刑事一体化下罪刑条文的建构——以罪名的概括性为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05).

[2]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 苗有水. 人民司法. 2002(09)

[3]走私罪立法缺陷及修正[J]. 秦智勇,赵永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4)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律适用研究
FMS与YBT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2020年国内翻译研究述评
辽代千人邑研究述论
视错觉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与研究
EMA伺服控制系统研究
新版C-NCAP侧面碰撞假人损伤研究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