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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7-11-04祝琳琳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隐私权网络

祝琳琳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在全民范围内的普及,社会大众开始呈现出对网络越来越强得依赖性,安全问题逐渐暴露,近些年来所发生的多起网络侵权事件,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此,我国在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障,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有着里程碑意义。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概论出发,分析了网络安全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并针对法律完善措施进行重点探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全面性普及,人类依然迈入网络时代中,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当前的热议话题,一系列的隐私权侵害事件,公民的权力受到极大损害。利用科技手段窃取他人隐私,满足其商业、政治需要或好奇心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应当采取有效的制止手段,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就当前来看,我国尚未制定完备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因此,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研究网络隐私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必然。

1 网络隐私权的概论

隐私指的是属于自我的、不愿或不便告知他人的事情,隐私权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以自然人为主体,其客体为个人领域中的私人信息与活动,隐私权所保护的权利范围相对较广,且严格受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限制,在隐私权益同公共利益受到冲突时,则需根据公共利益进行调整[1]。

网络隐私权伴随网络的兴起而产生,尽管网络隐私具备自身独有的特点,但其大体上依然同传统隐私有较多重叠部分,可以说其是隐私权在网络意义上的延伸,自然人在网络中依法享有保护私人信息、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空间不受侵犯的潜力,不被他人非法窒息、复制、侵犯、搜集、公开、利用的人格权利,也包括禁止在网络中泄露个人的私人信息,如照片、事实与诽谤等[2]。当前我国尚未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明确定义,鉴于国内外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限定范畴,可将其划分至人身权中个人资料的隐私范畴中,并且,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中也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一种保护。

2 我国网络安全法颁布的背景

近些年来,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特点,导致网络隐私权相关法规去确实,而在网络隐私维权时也是通过间接形式开展的,即在其他法律问题文件中寻找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导致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利维护更加困难。在新法颁布前,我国网路隐私权的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缺乏

尽管我国各大门户网站已经明确提出并不会利用用户的隐私进行非法交易,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性网络信息技术,但是经过仔细研究这一系列隐私保护的说明,却发现存在着多种问题。首先,声明的内容相对笼统,并未明确规定具体保护措施,而且语言使用相对晦涩,用户难以辨别其中真实含义[3]。其次,网站中申明的保护条款以及相关数据,都没有抓住网络隐私的重点。另外,这部分门户网站大多自主制定,无用户的参与性过程,通常用户在浏览网站时只能够被动的选择接受声明,这对用户来说很不公平。

2.2 我国缺乏完备的网络隐私保护法

在《网络安全法》颁布前,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点,尚未建立系统性的网络隐私保护制度,立法工作与国外发达过来相比存在一定的落后性,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条款多出资民法、行政法或部门法规、规章中,这部分法律无针对性法律效力,不同法规中存在较大冲突,在实际应用时存在一定困难。

3 《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行为,是网络管理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规范[3]。针对当前社会热议的网络安全热点问题,法律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出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敲响了警钟,精准性诈骗的出现源自私人资料的泄露,因此,网络安全法重申了了网络实名制的重要性,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服务、产品等具备收集信息的功能主体,其提供者必须要明示身份,并取得用户同意[4]。网络的运营者不可篡改、泄露、损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任何个人、组织皆不可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可非法性提供或出售信息,同时明确了不同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近期网络性诈骗的多发态势,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可利用他人信息开展诈骗、产生诈骗结果等,不可制定或推行销售违法违禁物品的网络平台、通讯群组等,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如发现网站门户有侵权行为,即可要求网站将信息删除,如若发现信息收集、存储等方面存在错误的,有权利要求网站进行改正[5],网站运营者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用户的要求。同时,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安全诈骗的保护权利赋予每一个公民,任何人都有权力向我国相关部分进行举办,进而群策群力,最大限度实现网络隐私权的良好保护。

4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尽管《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部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但依然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界定不清晰等问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制度。

4.1 提高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中,应当把控好源头,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的形式,不断提升人民的网络防范意识,当前虽然我国网民已经具备了一定得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单并未实现意识上的有效转化。当前全面普及的智能手机,在安装前都要求读取用户照片、定位等隐私资料,安卓部分软件甚至如不同意授权,则无法安装和使用,导致尽管部分用户明知会造成隐私的泄露,依然有侥幸心理在作祟,同意软件的侵权行为。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源头上加以控制,提升网民的安全意识,在根本上减少隐私泄露的情况。同时,用户还应当定期的、及时的清理网络浏览记录,特别是一些私人信息较多的微信、微博、QQ以及网站等,谨慎交友,提升诈骗防范意识。

4.2 继续完善立法

法律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宝,在国家的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比拟的作用。为适应当代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国家应当在《网络安全法》基础上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力,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方式、责任界定等,并通过司法案例导向的形式,在实践中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完善化。

4.3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

各门户网站应当高度明确公民隐私权利的重要性,在软件安装或浏览网页时,需细化其中的条例内容,使用户能够理解声明中所包含的具体含义,从而简化用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互联网整个行业还应当成立业内自律性组织,监督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成效,实现良好的督促作用。同时,国家还可设立专业的的认证机构机构[6],以充分保障行业的自律性。

5 结束语

网络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长期的传统沟通和交流形式,为保证私人资料和隐私信息不受非法获取与传播,国家应当在《网络安全法》基础上不断的完善针对性法条,同时还应当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强行业内的自律和他律,从而建设一个高效、安全、文明的网络新型时代。

参考文献

[1]李莉.以“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律研究[J].法制博览,2016,04(06):109-110.

[2]赵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06):185-186.

[3]田丰.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之研究[J].法制博览,2016,26(12):189-190.

[4]王然.論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电脑迷,2016,04(08):183-184.

[5]曾璋勇,杜斌.新媒体环境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11):137-138.

[3]胡咏梅.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之研究[J].法制博览,2017,06(01):226-22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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