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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

2017-11-04喻伟东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刑法解释即阐述刑法条文的语义,解析刑法法律的内涵。我国的法律条文十分复杂,具有抽象性与冲突性的特点,决定了刑法解释中形式论和实质论之争的必然性。本文主要分析了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

关键词:刑法解释;形式论;实质论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20-01

作者简介:喻伟东(1986-),男,汉族,浙江余杭人,任职于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在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作为对刑法解释的2种争议,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只是这两种争议之间对于个别犯罪要件的解释不同,所站的立场也不同,体现了我国国家刑法研究的自我审视,是促进刑法不断改进的有效路径,有助于提高刑法立法的水平。

一、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的起源

刑法一经颁布施行,就具有稳定性和凝固性,而社会却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对于刑法条文而言,与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而言,出现明显的差距实属必然。具体体现为:(1)实质论的产生。在《论罪论原理》中明确指出了“刑法实质解释”,的基本内容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应以法律条例的保护法益为引导,通过刑法用语可能蕴藏的含义来明确构成犯罪要件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单纯的理解法律条例字面上的含义。一旦犯罪的实体违法,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保证行为的违法性符合刑罚处罚的标准。并且当某种行为不属于刑法用语规定的内容时,但满足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应在刑法处罚定罪的基础上,对刑法用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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