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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

2017-11-04李素敏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该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的双重意义,符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0-01

作者简介:李素敏(1990-),汉族,河南商丘人,本科,法学学士学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于2016年11月11日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指出在北京、天津、辽宁等18个省市、直辖市推进试点工作。通知下达后,各地纷纷抓紧落实,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在推动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笔者就审查起诉阶段中推行该制度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现有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分布现状

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及从宽量刑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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