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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7-11-01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发包人工程款承包人

王登山

问题

问: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2007年12月,发包人碧溪公司与承包人龙建公司经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嘉华广场的土建、安装、桩基、总体及配套工程,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交由龙建公司承包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市优,合同暂定价3.5亿元。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资金困难,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约定: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施工合同,本协议是双方对全部工程款项结算与清算、损失补偿、返还履约保证金、工程场地与资料交接的框架协议;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书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3.双方均承诺共同遵守与执行,如有违约,过错方每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对方违约金。

但是,发包人并未依约履行审核结算书、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1.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万;2.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3.按照《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的约定,每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答辩:1.合同未约定利息,承包人不得主张利息,否则利息与违约金构成重复;2.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过高,应调减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律师观点

1.合同虽未约定利息,但是,承包人有权主张拖欠工程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中未约定利息,但是,依据最高院上述规定,承包人仍然有权要求发包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该要求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2.《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有权主张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以调减。

《解除施工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明确约定,过错方每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对方违约金。本案中,发包人没有按照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依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

在承包人无法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调减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当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银行贷款利息,在承包人主张损失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将欠付款每日千分之三为基准调减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130%为基准计算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130%,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3.承包人主张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不构成重复主张,可同时得到法律支持。

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一方违约时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承包人可以就上述两项金额同时向发包人主张。

本案当中,双方在解除合同协议约定了每日按欠付款项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在因欠付款项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当依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而工程款利息是发包人占用承包人资金应当支付的资金成本,承包人有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

4.对承包人的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只要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是否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承包人均可以同时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和欠付工程款利息,区别只是: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时,按照约定支付;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

为保险起见,承包人最好爭取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和违约金,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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