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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因素影响下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保障问题研究

2017-11-01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上海保险 2017年10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高 凯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外部性因素影响下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保障问题研究

高 凯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一、选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订立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作出这样的说明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往往是处于强势的一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法站在相对公平的立场上去与保险人议价,基于此,我国《保险法》这样规定本也无可厚非。

事实上在我国《保险法》中照顾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方面很多,但是往往被人们忽视的是《保险法》这样的规定背后对保险公司声誉的影响。《保险法》在法律条文中这样明文规定,无疑向人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处于强势的一方,其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往往会强势侵害合同对方的权益,所以才需要《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作出额外的保护。在这里,人们把自己看到的当成是已发生的,这毫无疑问已经对保险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事实上,现实保险公司的形象也正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一方面保险公司既承担了社会风险保障的职能和使命,另一方面保险行业又是社会公众所普遍质疑的一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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