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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制度法治化浅析

2017-10-30泽仁拉西

大经贸 2017年9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

【摘 要】 一直以来,我国宗教管理方面,特别是就活佛转世管理制度一直经历着一些问题,严重者已经影响到我国长期的稳定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展开,势必也会促成我国政府对于活佛认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本文拟就从活佛认定法治化管理方面切入,分析成因,现状以及相应的问题,提出应以行政确认取代目前行政许可式的管理理念,为我国宗教治理法治化提供一个大体思路。

【关键词】 活佛转世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2015年,内陆演员张铁林的一起坐床闹剧,揭开了近年来一些假活佛随处招摇撞骗的社会乱象。就1959年西藏和平解放至今,除开“文革”动乱时期,我国藏传佛教界,特别是活佛认定管理方面,一直经历着混乱、问题丛生,各类事件屡禁不止的情况。此类问题有时候,甚至使各地政府部门与佛教界的僧尼大众和社会信教群众关系时时趋入紧张。

众所周知,藏族是一个大部分民众信仰藏传佛教的民族。佛教文化在社會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自民主解放至今,我国对于活佛认定管理体制混乱,概念不清,由此衍生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民族关系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拟就活佛认定法治化管理方面入手,分析问题,提出应以行政确认,取代目前行政许可式的管理理念。以期由此对我国政府宗教管理法治化提供思路。

一、历史旧制与现代衔接

要探讨法律规制,首先不得不理解法律规制客体——活佛转世制度,这一藏族文化传统概念本身。活佛转世,为藏传佛教所特有。活佛,藏语称“朱古”,意思是佛的“化身”。按照藏传佛教的观点,那些佛学造诣精深、修证高超的高僧大德在完成佛业圆寂后,他的灵魂又转生为新的肉身,继续完成弘法大愿、普度众生,这种转生为前世化身的人,称为前世的转世灵童,即此活佛的下一世。

对于这一民族宗教文化现象,可以从社会学角度去把握。实际上,历史上来说,认定活佛转世的过程有一整套既定的仪轨和批准手续,具有一定程序可依,而非随意性。本文简称为“活佛转世制度”。

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解决传承问题的一大创举。早在公元13世纪,由噶玛噶举派首先创建。创始人是噶举派楚布寺寺主噶玛拔希。噶玛拔希(原名却吉喇嘛,“噶玛”系教派名,“拔希”意即汉文之法师),是藏传佛教传说中仅次于莲花生大师的一个“神通”人物。他出生于康区,聪颖勤奋,坚持苦练修行,十年不断,密法功力高深,在我国蒙藏地区享有很高的声望。他在世八十年,曾受元世祖忽必烈召见,并命他经常随侍左右,噶玛拔希执意不肯受命。后又谒见元宪宗蒙哥,受蒙哥封为国师,赐予他金边黑帽(是为噶玛黑帽系,此帽一直传承至今已达七百多年)及一颗金印。他一生中既经历过藏区激烈的教派之争,又一度卷入蒙古上层争夺汗位的斗争之中,因而曾被元世祖拘捕入狱和流放他乡。后来,元世祖忽必烈鉴于他在蒙藏地区有较大影响,释放他并准许他还乡和自由传教。噶玛拔希经宁夏、甘肃、青海等省,沿途传教,历时八年之久,才回到西藏楚布寺。

噶玛拔希回藏后,看到西藏教派林立,争夺地方权势的斗争十分激烈,一心想巩固和发展自己的教派势力,但是那时他已八十高龄,力不从心。他临终之前,把弟子邬坚巴叫到身旁,口授遗言:“我死后,在远方的拉堆,一定会出现一名继承黑帽密法的传人。在他未来之前,你就暂时作为佛的代理。”说完,他将头上的金边黑帽亲手戴在邬坚巴的头上,旋即圆寂。邬坚巴依据他的遗言,于1288年在后藏贡塘地方寻找到他的转世灵童,取法名让迥多吉,这就是西藏第一次确认一个幼童为其前辈的转世,也是藏传佛教历史上第一位转世活佛,藏传佛教活佛转世自此开始。

此后,活佛转世为许多教派所接受和效法,在整个藏传佛教中逐步形成了活佛转世传承的制度。而将这一制度推而广之的应数15世纪由宗喀巴创立的格鲁派,该派所有的大小寺院都实行活佛转世,废除过去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的作法,从而使活佛转世制度进一步完善。

形成体系化的是格鲁派的活佛转世制度。我们以寻访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为例,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重要的方式及程序。

1 辨别预兆

达赖喇嘛圆寂前后会出现一些征兆,如把一些很明确的暗示告诉随时听候在他身边的心腹官员;或者圆寂后用身体呈现的某种姿势来暗示他即将转世的方向。

2 神谕启示

神谕又称护法神,据说能预卜人间世事,在西藏倍受人们的敬重。藏族对这一习俗坚信不疑,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总是乐于求得神谕的指点。西藏地方政府对这些神谕预卜的可靠性和重要性也信得无以复加,因此向神佛卜问是寻访灵童不可缺或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样的卜问在达赖喇嘛圆寂后立即开始,要向众多的活佛和护法神卜算,而且不止一次。这其中,乃穷护法神的占卜验证最为重要。乃穷护法神不仅要多次卜问达赖喇嘛灵童转世的方向,而且要卦卜灵童的诞生地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特征。

总之只要遇到重大的事情,无论哪方面,人们都需要听他的神谕。因此,乃穷护法神在西藏的内外事务中具有很大的作用,他在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的一生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开始寻访十二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时,是乃穷护法神说出了灵童父母(即十三世达赖喇嘛的父母)的名字,以及灵童家宅方位的一些细节;是乃穷护法神发现了一个旨在谋害达赖喇嘛的阴谋;同样也是乃穷护法神在1931年就预言了达赖喇嘛的疾病和圆寂。

3 观巡圣湖

寻访达赖喇嘛或班禅转世灵童的时候必须要到藏族最著名的圣湖之一拉姆拉错寻找重要的线索。拉姆拉错因位于二世达赖喇嘛根敦嘉措所建的曲科结寺东北约5英里处的山岩林立的秃山山脚下,所以也叫曲科结寺神湖。根据藏文传记的记载,在寻访十三世达赖喇嘛时,突然刮来的阵风将拉姆拉错湖中的积雪一扫而光,这样就便于寻访者找到他们所需的答案了。

4 寻访灵童

通过以上预兆、神谕、观巡获得线索后,寻访工作就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寻访灵童阶段。一般而言,观巡圣湖的人员返回拉萨后,经西藏地方政府和三大寺代表秘密商讨后,寻访工作才开始进行。一些高级喇嘛和显要人物便开始被派往藏区各地,他们心中牢记各类启示。endprint

5 辨认遗物

通常来说,寻访到的灵异儿童不止一个,因此辨认遗物这一关也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所谓遗物是指灵童前世的圣物,一般要辨认的圣物是他前世常用的东西,如手铃、小鼓、念珠和金刚(象征不可摧毁的权力)等。辨认时,两件东西并排放着,一件是他前辈用过的东西,另一件则是前者惟妙惟肖的复制品,如果灵异儿童顺利通过了这些检验,这表明他确实有出众的地方。

6 取糌粑团子

倘若遇到确实难决的多数灵童情况,则旧时一般将灵童的名字写于白纸条上,并将揉进几个质量大小相同的糌粑里,由高僧在诵经下放在盘中摇曳,直到一个糌粑团子滚出,以此确定最终转世

7 “金瓶掣签”

经久制度,即使再好,只要不适时更新,也有可能资深弊端。活佛转世制度也不例外。一些人为了某种利益,就不择手段地采取各种措施,寻找转世灵童传统程序中的薄弱点。《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的作者土观洛桑却吉尼玛针对当时的不良风气,就指出过:“現今多数寻认活佛转世者,总是努力在前辈活佛去世后不久出生的有钱有势的家族的孩子中寻找,一经找到,就不顾护法神、活佛圆寂时的授记,真伪莫辨,互相串通,即行认定。另外在执行问卜认佛等程序时,有的以重金贿赂活佛的左右侍从和扮护法神者,让他们按自己的意愿作出预言,甚至伪造盖了印的假文书等,种种弊端如妓女的舞步,花样翻新,不胜枚举。”

因此,清朝乾隆皇帝助藏平定廓尔喀之乱后,为了稳定边外,针对藏内纠纷弊端,颁布《钦定二十九章程》,时旧藏噶厦政府感念于清政助剿有功,同意接受此条款。 即一旦藏地有涉地位高级大活佛的认定,出现巨大争议旧不决,将采纳这种方法,确定灵童人选

二、旧时各政府在活佛认定方面的作用与“政教分离”原则

由于活佛是以藏传佛教信徒信仰为基础,生发出的信仰文化现象。由此性质,也导致其不会出现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价值设计。由以上程序步骤可见,旧时藏政以及中央政府对于藏内活佛的转世管理方面,多半实行宗教寺庙主导工作进程,政府实行过程的辅助与最终官方确认工作。虽然当时的西藏噶厦政府,由于文化制度等原因,以三俗官一僧官的行政体制进行各项宗教事务的管理,且带有隆重的宗教色彩,不算一个完全能做到政教分离的现代型政府。但是就活佛认定,直接涉及众多信徒重大信仰问题,仍旧选择以“少为”代替“多为”,其行为符合现代民主法治政府,对于宗教的“不偏袒”“不助立国教”“保证信仰自由”的政教分离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值得我们当下借鉴。反观我国目前治理问题。

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及衍生出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国宗教法治事业正在起步阶段,就规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的中央级别法律规定,除《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较为原则性以外,就属国务院下设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于2007年公布的部门规章《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虽然该法条第一条即规定立法目的,即“保障信仰自由”“尊重传承制度”“规范管理转世事务”,可见,全法试图是以行政确认服务性为价值导向制定的。但是,就其规定与实际操作情况看,行政许可管理的价值取向更浓。接下来,试着从细节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过分干预宗教事务的迹象。由此衍生的一些问题,值得反省与探讨。

关于转世活佛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可实际上,藏地实际,有许多活佛并没有世袭传承至今。而由于今生为佛品行,值得信徒众人感佩,因此常被一些高僧大德指认为新活佛的情况有许多。如此硬性规定条件,使得现实中有很大部分的“灰色”活佛游离在法律承认外,现状颇为尴尬。

而对于申请转世活佛,如果涉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就不得转世。以法治有限政府,政教分离的精神为标准,这条是值得探讨的。禁止的理由是什么,禁止程序为何,这些都欠缺明细的法律规定,冒然如此规定,使得行政权力干预活佛认定权限没有法律制约,有违审慎行驶行政权的精神。就过去历史上,即便做不到完全政教分离的旧时本土政府,也只有过禁止噶举红帽派活佛转世的历史,只因前者参与臭名昭著的廓尔喀之乱,被处以极刑。除此外,还没有过公案记录,政府明令禁止转世的情况。而今行政实践如此介入宗教,程度越深,也就有了政治寻租现象产生。出现了,谁是活佛,寺庙自己不能定,高僧大德不能定,普通僧尼大众无权过问,而最终得由各级宗教部门审批之后,由“活佛证”来确定,行政机关越来越不可避免地实际担任起“教宗”一职。一系列混乱与腐败现象,权力寻租,买卖活佛证现象开始出现。宗教界靠买入“活佛证”,随便挂靠个寺庙,摇身一变就是活佛,到处招摇过市,骗财骗色盗窃寺庙佛像,倒卖走私文物的大有人在。

除了以上批准认定外,还有不当的盲目对活佛进行行政化管理的问题。定级定职,活佛分大小。参看第九条规定,“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这就造成了,出现县级活佛、地级(州)活佛、省级活佛,甚至有些地方实际发展为什么级别的活佛,能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等各种职务。县级活佛为了地级活佛,地级活佛为了当省级活佛,省级活佛为了进入中央机构,到处跑关系,送红包。这不但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教规与教义,更有害社会风气。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活佛管理中行政的过分不当干预,造成的后果,不可谓不察。如果能转变管理思维,将行政许可性质淡化为行政确认性质,以服务取代管理为导向,或许更符合我国目前全面建设有限法治政府的理念,也是全面建设更为科学的“政教分离”型现代政府的最佳路径。

【参考文献】

[1] 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2] 蔡志纯、黄景著.《活佛转世》.华文出版社,2000年.

[3] 诺布旺丹. 《生命之轮——藏传佛教活佛转世》.青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4] 土观。罗桑确吉尼玛著:《土观宗派源流》.民族出版社,2000年.

作者简介:泽仁拉西(1990-),女,四川甘孜州理塘人,广东省广州市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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