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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2017-10-30花蕾

经济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务用工

花蕾

摘 要:地勘单位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一线职工常年野外作业,工作环境相对艰苦,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比较恶劣。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日益增多,用工模式更为多元。对地勘单位劳动用工模式分类研究,寻找风险点,对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在经济新常态之下灵敏应对市场变化,精准把握机遇。文章通过对地勘单位现有的用工模式分类分析,结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找到风险点并予以转移、规避,使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实现科学化管理。

关键词:地勘单位 劳动用工 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78-01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地勘单位也从传统的事业单位性质逐步向企业转型,用人模式由单一的事业编制内员工即全日制用工扩大到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外协队伍合作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人力资源市场非常多见的用工方式,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一定程度上规避用工风险,便于人员管理。劳务派遣是一种较新的用工模式,而现阶段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相对全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使得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责任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的模式,企业“只用人、不雇人”,大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派遣机构承担,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企业不但满足了自身短期、临时、稀缺职位的用工需求,更可以降低招工成本、减少职工保险与福利的支出、并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劳动争议带来的责任。优势较为明显,近年来发展迅速广受用人单位青睐。随着市场的拓展,地勘单位由于野外作业量大、作业面积广,对施工人员的需求数量不断增加,运用劳务派遣是满足用工需求的优选之一。地勘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将自身的用工要求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通过派遣公司获得符合自身用工需要的员工,进而解决内部工程施工人员短缺的问题。

与外协队伍合作也是地勘单位缓解一线人员紧缺现状的有效途径。在工程分包当中,对合作方即外协队伍的选择至关重要。首先要确认对方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严禁将工程分包至个人。在订立合作合同时,要对其明确我方用工要求,规定劳动时间,保障工人必要的休息休整,为一线工人缴纳意外险及医疗保险,提供必要的生活场所等,严格管理外协队伍。在施工前,要对外协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特殊岗位需为劳动者提供体检,确认其身体条件能胜任相关作业内容;并对人员年龄进行筛查,避免出现非法雇佣童工现象,年龄过大的老人亦不适宜进入野外工作队伍,尽量规避用工安全风险及法律风险。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由于外协队伍人员流动性大、数量多,管理难度较高,在此现状下,越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将各类风险控制在源头,维护好内部外部工作人员的和谐,在规范作业的基础上提升工作热情。

选择优质的合作方签订合同是基础,合同类型的选择是规避风险的关键手段。合同的种类繁多,不同的合同类型责任的划分标准亦不尽相同。承揽合同是众多合同类型中适合运用于地勘行业外包项目的优选之一。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并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最终的劳动成果,这便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在工程分包中,将符合该类情况的项目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使用承揽合同;既可以达到工作目的取得相应成果,又可以将工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转移至合作方,包括用工安全风险、各类财产风险等。巧妙选择合同类型,在生产经营中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很多见的用工方式,但应主要运用在临时性、辅助性崗位当中。在该用工形式下,无试用期,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发出通知,用工单位一方解除合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这是与全日制用工最重要的区分。根据《劳动法》的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也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协商约定按小时、周、或是工作量结算工资,但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且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在企业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应进一步规范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提升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人力资源是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地勘单位市场竞争的关键力量,也是管理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企的步伐更需大步迈进。深入学习研究《劳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法”贯彻深入至管理用人的各个环节,严把合同订立、审核关,巧妙选择合同类型,从而降低生产安全风险、转移化解各类经营风险,促进单位一线职工与外部合作人员和谐共进,使企业在“法”的保驾护航下实现快速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

[5]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

(作者单位: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李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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